2022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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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琼国资200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全部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
2、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 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企业; (五)其他形式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国资机构)。省国资委主管和指导全省各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并按全国统一格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驾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运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管理、监督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
4、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企业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冻结状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照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其次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产权登记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省各级国资机构技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
5、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托付书。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所属产权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下列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一)省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省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托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国资机构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市县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市县国资机构授权投资机构); (二)市县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勒、事
6、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县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市县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市县级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政府管辖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托管公司、授权运营机构和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对其所属各类企业一并进行产权登记,汇总后报省国资委,所属各类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 第三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到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
7、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
8、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 务报表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资机构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
9、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探讨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干脆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除政府特殊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补
10、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居处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后30日内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或者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
11、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确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 度财务报告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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