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_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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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_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6日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分五章四十七条,主要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已经2022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与社会保
3、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与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方法规定的敏捷就业人员适用本方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本方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详细事务。 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方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劳
4、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照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应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根据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其次章 征缴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
5、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刚好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刚好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刚好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状况,干脆办理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
6、工商户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根据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或缴费额度),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全部职工应当根据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应当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计算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根据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
7、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根据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根据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根据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
8、00%的,根据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十六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与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按本方法规定的其他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方法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仅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托付代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由其自行选择确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根据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
9、均工资确定。其中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件或就业救济证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当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照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增加或削减参保人员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八条 企业缴费单位应当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照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他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
10、和,计算其单位缴费基数。 其次十条 用人单位和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无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核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状况的,或拒不供应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
11、毁灭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六)未按本方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 其次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对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方法其次十条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认定可以依法调整的,在认定的次月调整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其次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方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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