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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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2022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
2、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途、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连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刚好、精确、平安。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隐私的平安。 第六条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
3、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方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其次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 (一)令 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二)确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支配,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探讨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 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 适
4、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 适用于国资委向社会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通知 适用于印发有关工作制度,任免干部,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须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指责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状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恳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看法
5、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四)函 适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恳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状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文件、国资委函、国资委办公厅文件、国资委办公厅函等;国资委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国资委党委文件、国资委党委函、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第十条 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各类公文适用范围 (一)国资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心、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和看法;公布国资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途、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奖惩有关
6、单位及人员;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转发国务院文件等。 (二)国资委函。用于向中心领导同志个人呈报报告性公文;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状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地委员会报送议案办理看法,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答复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审批的事项;向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恳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看法或答复问题;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国资委办公厅文件。用于印发委内有关工作制度、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委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不相隶属部门的文件;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署有关工
7、作;印发委机关内部事务类通知等。 (四)国资委办公厅函。用于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国资委负责办理事项的看法,答复有关问题等。 (五)国资委党委文件。用于向中共中心、国务院党组呈报请示、报告和看法;传达贯彻党的路途、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公布国资委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布经国资委党委会议探讨通过的重要确定;转发中共中心文件;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重要事项;委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六)国资委党委函。用于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商洽工作、征询看法或答复问题等。 (七)国资委党
8、委办公室文件。用于印发国资委党委有关工作制度、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依据授权,传达国资委党委的指示,转发中共中心办公厅或中心有关部门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通知有关事项。 (八)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用于向有关部门征询对国资委党委负责办理事项的看法,答复有关问题等。 (九)电报。用于紧急状况下发送的公文。依据公文内容涉密与否,分“密码电报”和“明传电报”两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隐私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党和
9、国家隐私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依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运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党的机关或党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简要精确地概
10、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运用标点符号。国资委党委公文的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 (七)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须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二者均应运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依次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行文,一般应当加盖全部发文机关的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排列在前;以行政机关名义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终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任免文件以国资委党委会议探讨通过的日期
11、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第十三条 国资委公文用纸采纳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国资委党委公文用纸采纳16开型(184mm26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意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依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属于国资委、国资委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事
12、务,确需行文的,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可由国资委或国资委党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机关同意字样。 第十七条 除中心领导同志干脆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中心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看法”和“报告”。 第十八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须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干脆上级机关。 其次十条 行文中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厅局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样的问题,不得向下行文。 其次十一条 不相
13、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其次十二条 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运用复印件会签。 其次十三条 除办公厅外,国资委内设厅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相应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其次十四条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依据授权,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党组)行文;国资委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其次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其次十六
14、条 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需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凡可以独创电的不得发密电。电报回复原则是密电密复,明电明复;严禁密电明传,明电不得有涉密内容。 其次十七条 委机关各厅局向委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状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单位的看法和建议时,应运用“签报”。 (一)“签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二)“签报”须由主办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厅局职能,应会签有关厅局。 (三)“签报”作为委机关内部文件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起草(送签)公文附送的“签报”,应随送审公文一并运转和存档。 第五章 收文办理 其次十八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
15、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其次十九条 收文处理 (一)受理公文的范围是:中共中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解放军四总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监管企业,直属单位、联系的行业协会主送或抄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以及其他属国资委职能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公文。 (二)接收公文时,办公厅秘书一处(以下简称秘书一处)应仔细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签收公文应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件、机密件应登记公文序号;签
16、收特急公文应注明签收时间。收文分为办件和阅件,对主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须要答复、汇报或反馈结果的公文为办件,挂“国资委收文处理单”,并粘贴办件条形码;须要送委领导和有关厅局阅知的公文为阅件,干脆在来文首页上粘贴阅件条形码。 (三)对下级机关报送的须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来文是否属公文受理范围;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运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报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规定的公文,秘书一处提出拟办看法,按程序送委(厅)领导阅批或交有关厅局办理。须要两个以上厅局承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厅局;对紧急公文,应标明办结时限。 (五
17、)委领导秘书和各厅局收到干脆送领导同志个人或厅局须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刚好转秘书一处按程序办理,特殊紧急的公文,可在办理的同时到秘书一处补办登记手续。 (六)承办厅局收到交办的公文后,要刚好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刚好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厅局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厅局办理的,应刚好退秘书一处,并说明理由。 (七)密码电报的接收与阅办。 1.密码电报(绝密指人译电报除外)由办公厅委主任书记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后转秘书一处。秘书一处登记后呈送委(厅)领导阅批。 2.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传送我委的密码电报,由委值班室负责接收,紧急事项应请示办公厅负责人后处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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