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_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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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_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发展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发展”。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定义 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方法对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加集团凝合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企业集团发展
2、的实践,授权经营的相识又有了新的发展。 应当说,“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权集团公司的持股权。政府通过授权明确集团公司与非产权关系的成员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确认母子公司产权关系。非产权关系的成员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并非集团公司干脆投资设立的。授权前集团公司与这些成员企业间是非产权关系,经政府授权后确立为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一种非市场方式的产权重组。目前国资委对所管理的企业之间进行的重组仍旧是这种方式。国资委授权集团公司持有的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企业的经营权。从法理上讲企业经营权是法人企业依法取得的,而非授权得到的。由于授权“经营”与企业“经营”用的是同一词,因此从字面上易产生混
3、淆。 既然“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权持股”,授权经营的范围就是授权集团公司持股的成员企业。由于从产权规则上讲,任何法人企业不能持有自己的产权(股权),任何法人企业不能成为企业自身的投资主体,因此“授权经营”的范围是集团公司持股的企业范围,不含集团公司自身。集团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依法取得的,不须要政府授权。 鉴于以上分析,授权经营应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持股)是指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干脆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授权集团公司统一持有,以确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出资人,依法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即: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统一对国有资产
4、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理论和法律政策依据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是指调整国家把国有资本出资人权能授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由它们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全部者权能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称。这一法律制度包括适格的授权主体的确认、被授权主体的选择、授权内容和形式、对被授权主体的考核与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存在着深厚的理论和法律政策依据。 理论层面的依据可以概括如下:其一,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营运合一,不但造成国有资产营运效率低下,而且难以从制度上根本避开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其二,构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使其人格化、权责明晰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其
5、三,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 其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依据,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全部者的权利。”其二,2003年5月颁布的国资监管条例第2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其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首次在中心文件中提出授权经营的概念,
6、基本认同了授权经营管理体制:要根据国家全部、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动作用 1.在政府(授权者)和被授权企业的关系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约束。 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作为公司法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企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政府作为出资人只委派被授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确定被授权企业本身的重大问题,如合并、分立、重组等,不干预被授权企业的经营,不干预被授权企业对于公司行使股东权。这有利于被授权公司成为独立的法入
7、主体。另一方面,被授权公司对授权者政府担当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被授权企业要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管理制度。授权者政府要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考核监督,建立考核监督体系。这有利于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全部权约束。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关系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完全行使出资人权利,有利于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政资分开、出资人到位 实行授权经营后,被授权企业母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享有、行使股东的三项权利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政府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再以出资人身份插手子公司事务。政府不干脆向子公司投资,政府支持子公司发展的资金一律应注入被授权公司(母公司)
8、,由母公司作为出资人投向子公司。政府不参加对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的考核奖惩。这样,有利于子公司的出资人到位,有利于子公司出资人政资分开,(因为母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进而有利于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 3.在被授权企业的转投资实力上,明确了被授权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进而可以依据公司法设立全资公司。这有利于被授权企业敏捷地转投资,实现其经营发展战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与国资部门人事重合,政企分开目的落空 我国实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多重的。在政府层面上,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全部者职能分开;在授权经营公司层面,把国资部门
9、的监管职能与授权经营公司的运营国有资本职能分开,只有做到上述两点,我国政企不分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但是,从我国各地实际状况看,存在大量的由省政府首脑兼任国资机构主任的情形。如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企业的授权经营合同由省长和被授权经营公司签订,这种情形在我国许多地方都存在。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全部者的代表,由其首脑担当所在地的国资部门主任,从法理上好像也并无不行。然而,这种做法却从根本上背离了国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因为政府主要担当的是社会管理职能,而国资部门担当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政府多元化的职能与国资部门的单一目标模式在实践中必定存在冲突。同时,政府首脑担
10、当国资委主任也必定会存在使政府的社会职能代替国资运营的社会目标可能,因此,在这种制度的支配下是很难实现政企、政资彻底分别的。 2.我国现行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层级不高,内容缺乏操作性并且理论上也未取得共识 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层级并不高。主要体现在,截止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中没有一部为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最高仅为行政法规,许多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部门都仅限于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仅具有规章的法律效力。而且值得说明的是,我国现行授权经营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很粗疏,这主要从监管条例的颁布可以看出,作为我国效力最高的监管条例从起草到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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