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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
2、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 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
3、道和从事打桩 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
4、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
5、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 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 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
6、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 zx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
7、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 wang 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 wang 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
8、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
9、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
10、动保护装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 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
11、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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