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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中心”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是合肥市科技基础条件
2、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设施。第三条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共同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条“中心实行申报制度。每年4月份,由市科技局发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并于6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1-第五条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原则上只建立一个“中心.鼓励“中心成为独立法人的
3、研发实体。第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一)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通过“中心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三)“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咨询和技术成果转化等。(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第二章申报与确认第七条申报建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
4、下列条件:(一)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其中有引进的高层次研发人员。(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近两年每年销售收入达 2000万元以上,能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中心的运-2-行。(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五)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六)产学研联系密
5、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七)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第八条“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一)“中心”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后,在调研基础上进行审查.经专家评审、研究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三)“中心”实行合同管理,合肥市科技局下达当年组建批文后,由合肥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申报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合同任务书,申报单位根据合同任务书启动实施“中心”建设.合同任务书是“中心”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三
6、章运行与管理第九条“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为两年。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业务相对独立,经费单独核算。制定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人-3-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十条“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中心”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站为行业提供服务。第十一条“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财政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自主创新政策经予兑现。依托单位应根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
7、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支持“中心”建设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等.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中心的仪器设备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共享服务。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中心建设期间,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心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第十四条“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评估申请,对照合同任务书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供“中心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系列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如:成果、专利证书等).评估通过者,由市科技局命名为“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五条对通过评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对“中心”工作进行考核,报市科技局核查。对于考核优秀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六个月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其“中心”资格。-4-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市科技局发布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科201159 号)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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