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责任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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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责任一、法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二、法条解读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不及时是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因素,关系到农民工工资“有钱支付”的问题,为保障工程款不被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拔付分账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
2、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施工合同要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为落实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建设单位违约后,施工单位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落实好工程款拔付分账制度,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阶段即对合同条款作出安排,在“人工费用”条款设置上,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及人工费拔付时间节点,以满足条例关于“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拔付分账制度的建立,一是一是工程款支付担保法定化,对“满足施
3、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进行具体落实,减轻施工单位的资金负担,保障工程款实际支付的可能性,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的问题;二二是是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列账,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相互混淆的问题,即解决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的问题,避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的恶意讨薪行为发生;三是三是明确人工费用标准,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解决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问题。三、法律责任一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后果,建设单位存在被限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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