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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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号)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的(含 5 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 1万平方
3、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 1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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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物业管理 用房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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