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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AQ-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标 30871-20)、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石化制2014 号等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车间,及进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第四条: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
2、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及车间是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危险作业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负责人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第六条: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车间负责在检维修时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
3、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第八条:生产部负责制定和审核施工项目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承包商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第三章:作业职责第十条: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
4、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一条:动火人由执行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担任,其职责为: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第十二条:动火车间负责人由进行作业的车间的车间主任或安全员担任,其职责为:1、对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2、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风险分析、危险源辨识、制定管控措施;3、对
5、作业证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4、对作业证进行检查,作业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作业应由安全管理人员、分管生产技术和设备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负责人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危害辨识、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第十四条:动火分析人: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取样点和分析结果负责;2、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3、分析数据必须用数字标明,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十五条: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区域主管
6、方出一人,担任作业现场监护人。1、动火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应参加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学习;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4、监护人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5、监护人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6、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7、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
7、“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 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第四章:作业分级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分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填料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本公司划分的防爆区域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
8、、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七条: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十八条:原隔热管大修车间区域作为公司内固定动火区域,固定动火区域每年评定审核一次。1.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全年最小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2.动火区周围距易燃、易爆设备设施应 10 米以上;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3.固定动火区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现场通风,道路畅通。4.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5.在固定动火区域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经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其通过后再动
9、火。6.有固定动火区的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第五章:安全要求第十九条:基本安全要求:(一)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二)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管控措施;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5、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三)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2、对作业现场地下
10、隐蔽工程进行交底;3、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4、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5、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四)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4、作业使用的个体
11、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五)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六)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七)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
12、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八)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九)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十)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气瓶安全附件符合标准,齐全、无损坏。(十一)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
13、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5、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十二)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
14、应作业。(十三)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十四)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六章:动火分析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级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
15、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第二十一条: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 10m 范围内进行分析。第二十二条: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30 分钟,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第二十三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16、 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3、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 23.5%;4、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标 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第二十四条: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动火作业整个作业过程均实行视频监控。第七章:作业证管理第二十五条:作业证的办理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员组织车间负责人、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
17、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鲁安监函字 201579 号文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2 条规定),方可动火。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涉及生产(技术
18、)、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 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 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
19、批后,方可动火;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第二十六条:作业证的管理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 1 次;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 1 年。4、作业证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涂改,如确实填写失误,填写人可进行修改并签字或按手印确认。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未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200-2000 元。第二十八条:违法规定作业发生事故由公司另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