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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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9 五、基金备案.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1 十、基金的托管.3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4 十二、基金的投资.35 十三、
2、基金的财产.4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5 二十、违约责任.5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9 二十三、其他事项.60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61 2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3、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5、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3基金合同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6、效修订和补充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7.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7、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4基金合同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8、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9、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开
10、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5基金合同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11、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12、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基金管理人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41.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6基金合同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14、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15、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7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
16、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公司,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以获取超额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
17、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8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销售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3.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18、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4.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5.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0。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9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
19、案 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20、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1、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10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22、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23、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11基金合同 放日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24、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内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赎回时,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
25、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12基金合同(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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