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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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
2、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 COD 和 SO2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二、核算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 4 作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
3、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 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4、。2、环保总局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5 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国家环保总局。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第二章 COD 总量减排量的核算 核算期 COD 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REEE+=10 (21)式中:ECOD 排放量,万吨;0E上年(半年)COD 排放量
5、,万吨;1E核算期新增 COD 排放量,万吨;R核算期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第一节 新增 COD 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 COD 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 COD 排放增加量。6 计算公式为:生活工业EEE+=1 (22)式中:1E核算期新增 COD 排放量,万吨;工业E新增工业 COD 排放量,万吨;生活E新增生活 COD 排放量,万吨。一、新增工业 COD 排放量的核算 计算公式为:rGDPE=上工业2005I (23)式中:工业E新增工业 COD 排放量,万吨;2005I2005 年 COD 排放强度,万吨/亿元;上GDP上(半年)年 GDP
6、,亿元;r扣除低 COD 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后的GDP 增长率()。公式(23)中各参数来源和计算方法如下:2005I2005 年工业 COD 排放量(万吨)/2005 年 GDP(亿元)。上(半)年 GDP 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r=1-(低 COD 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 的增量(亿元))计算用 GDP 增长率()。数据来源:a.低 COD 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 7 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
7、省份可以根据排放强度适当调整 1 到 2 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 7 个低 COD 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 7 个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对上年 GDP 增量的贡献率作为核算年贡献率进行计算。b.核算年 GDP 增长率及 GDP 增量暂时使用国家统计局和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取上半年增长率数值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数据后,统一调整。c.计算用 GDP 增长率=当年 GDP 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
8、察企业总数0.5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 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 2%;达到 90%的为 1.8%;达到 80%的为 1.6%;达到 70%的为 1.4%;达到 60%的为1.2%;达到 50%的为 1%;低于 50%的为 0。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条件的省份可参照以下方法对各市(州、盟)新增工业 COD量数据进行校核。8 计算公式为:)1=niiiY(XE工业 (24)式中:iX第 i 行业上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iY当年第 i 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亿元;n 为行业总个数;iX=上年第 i 行业 COD 排放量/
9、上年第 i 行业工业增加值。二、新增生活 COD 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 COD 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计算公式为:-6N10deP=生活E (25)式中:生活E新增生活 COD 排放量,万吨;NP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e 各地人均 COD 产生系数,克/人日;d 计算天数,天;全年核算为 365,半年核算为 183。其中: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9 城镇生活 COD 产生系数优先
10、采用各地区实测的 COD 产生系数(实测的 COD 产生系数须经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认可),没有实测 COD产生系数的,全国平均取值为 75 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 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 70 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 60 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 90 克/人日。第二节 新增 COD 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 COD 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而形成新增的连续稳定的 COD 削减量。计算公式为:管理结构工程RRRR+=(26)式中:R核算期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工程R工程减排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结构R结构调整减
11、排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管理R监督管理减排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一、治理工程新增 COD 削减量的核算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 COD 削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 COD 削减量。即:污水处理厂企业工程RR+=R (27)式中:工程R工程减排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10 R企业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 COD 削减量,万吨;污水处理厂R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增加的COD 削减量,万吨。(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1.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则(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1.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得出的削减量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当年实际排放量的差值。()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第一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工业企业核算期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治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新增削减量。()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
13、业;-自 2007 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去除量;-企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其新增 COD 削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中进行核算。2.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11 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废水排放量没有明显变化的企业,经过深度治理后,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6-oioi10CCCCWQ=上年上年当年当年上年企业核查期上年运核查期运mmmR (28)式中:企业R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上年WQ上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iC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处理设施
14、出水浓度,lmg/;上年i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lmg/;上年o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上年运m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运m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m核查期月数。(2)因生产能力提高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加的工业企业,废水经过深度治理的,计算公式为:()6-oo10CCWQ=当年上年当年企业核查期上年运核查期运mmmR (29)式中:企业R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当年WQ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12 上年o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上年运m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运m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m核查期月数
15、。(3)因生产能力减少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工业企业,废水经过深度治理,计算公式为:()()6-oioi10CCCCWQ=上年上年当年当年当年企业核查期上年运核查期运mmmR (210)式中:企业R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当年WQ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iC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上年i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lmg/;上年o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上年运m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运m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m核查期月数。(4)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用水效率提高,生产能力不变甚至提高,而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
16、计算公式为:13 -6o10CWQ=当年当年企业oER (211)式中:企业R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oE按照上年同期环统排放量,万吨;当年WQ当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oC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 COD 削减量的核算(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 COD 削减量的核算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为核算期设施去除量减去上年同期设施去除量。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处理设施 COD 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原则采用数据:第一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
17、据;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2)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通过改、扩建等增加处理水量和提高处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等相关文件、资料。(3)当年新建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 削减量。(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年际波动不能过大。如当年进水 14 浓度与上年相比明显升高并无充分理由的,按照上年环统中相应区域污水浓度数据核算 COD 削减量。(5)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的削减量计算,要有详实的污水再生利用水量数据资料,包括
18、再生利用水量的深度处理设施运行台帐、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6)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能力导致的新增处理水量,要对水量数据进行详细核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处理水量增长量较大时,也需要对水量数据进行验证。主要采用产泥量、用电量等方法验证新增水量是否准确。其验证方法如下:产泥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干泥产生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计算处理水量应为干泥产生量与污泥产生系数之比。污泥产生系数通常取 0.0001-0.00012。用电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用电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计算处理水量
19、为用电量与单位耗电量之比。单位处理水量耗电量通常取 0.2 度/吨-0.35 度/吨。管网服务人口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增加管网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计算处理水量为新增管网服务人口与人均综合排水量之积。人均综合排水量通常取 80 升/日-180 升/日。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1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1)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的核算 生活污水量达到或超过总处理水量 90%的,所有污水均视为生活污水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6oi10=当年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CCDQR (21
20、2)式中:污水处理厂R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当年Q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当年iC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lmg/。生活污水量低于总处理水量90%,其余为工业废水的,计算公式为: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厂RR+=R (213)式中:污水处理厂R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生活R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工业R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新增COD 削减量,万吨。其中:()-6oi10=当年当年当年生活CCDQR (214)式中:生活R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1、生活污水 COD 削减量,万吨;当年Q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16 D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当年iC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lmg/。=niiCWQDER16010365当年工业企业工业 (215)式中:工业R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 COD 削减量,万吨;iE企业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第 i 个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 COD 排放量,万吨;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工业WQ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工业废水量,万吨;当年oC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lmg/。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在核算范围。(2)原有污水处
22、理厂新建设施提高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无明显变化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6oi10=CCDQR新增污水处理厂 (216)式中:污水处理厂R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新增Q新增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D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iC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lmg/;oC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lmg/。(3)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降低了出口浓度,处 17 理水量变化量小于 10%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6-oioi10CCCCQ=原原现现当年污水处理厂DR (217)式中:污水处理厂R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当年Q城镇污水处
23、理厂当年日处理污水量,万吨/日;D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现iC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进水浓度,lmg/;现0C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出水浓度,lmg/;原iC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前进水浓度,lmg/;现0C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前出水浓度,lmg/。(4)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再生水回用工程,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6o10=CWQR中水污水处理厂 (218)式中:污水处理厂R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中水WQ污水处理厂较上年新增再生水回用量,万吨;oC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出口浓度,lmg/。(5)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浓度都发生变化,且处理的污水由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
24、共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219)()()()()=njojojjoioiCCWQCCDQCCDQQR16-6-6101010上年上年上年上年上年当年当年当年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 18 式中:污水处理厂R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 COD 削减量,万吨;当年Q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当年Q当年非环统重点企业新增的日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万吨/日;D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天;当年iC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lmg/;上年Q上年同期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D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上年iC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
25、进水浓度,lmg/;上年oC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lmg/;jWQ第 j 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吨;ojC 第j 个企业当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lmg/;上年ojC第 j 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lmg/,当年新建企业按上年环统该类企业平均排放浓度计算。(6)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主要针对工业园区内若干家企业共用 1 个或多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建工业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是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19 ()6-oo10=CCDQR工业污水处理厂 (220)式中: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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