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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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二七年二月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目 录 目 录 一、前言一、前言.2 二、释义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四、基金的历史沿革.9 五、基金的存续五、基金的存续.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六、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0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21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2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十二、基金托管十二、基金托管.39 十三、基金的销售十三、基金的销售.40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1 十五、基金的投资十五、基金的投资.42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十六、基金的融
3、资、融券.46 十七、基金的财产十七、基金的财产.47 十八、基金财产估值十八、基金财产估值.49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55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5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6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二十四、业务规则二十四、业务规则.66 二十五、违约责任二十五、违约责任.67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二十六、争议的处理.68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69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
4、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5、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国证监会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6、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二、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
7、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基金久富:基金久富:指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指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8、议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法: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运作办法: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
9、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元:指人民币元;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基金转
10、型: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基金久富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集中申购期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11、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12、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销售场所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13、,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场外: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存续期:存续期:指自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申购:申购: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14、赎回: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系统内转托管: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长城久富核心成
15、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登记: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费用类别:费用类别: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其选择以前端或后端收费方式缴纳认购/申购费用所划分成的不同份额级别类型;投资指令: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
16、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开放日: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T 日: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T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基金收
17、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财产估值: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指中
18、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二)基金的类别(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三)基金的运作
19、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四)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平稳增长背景下的持续成长所带来的良好收益,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实现稳定的超额回报。(五)基金份额面值(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六)基金存续期限(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投资基金(LOF)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一)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一)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及久嘉证券
20、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 号)批准,由原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久富于 2002 年 4 月 18 日在深交所上市,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 2007 年 5 月 20 日)。本基金于 2002 年 5 月 28 日成功扩募至 5 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1 元,发起人认购 500 万份,其余 49500 万份由社会公众持有,扩募部分于 2002 年 6 月 6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2007 年 1 月 15 日,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
21、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久富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久富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月 日证监基金字2007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二)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二)富岛基
22、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 富岛基金:海南富岛基金于 92 年 4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字(1992)市管字 23 号文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为海南省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富岛基金为封闭型信托投资基金,封闭期为 20 年,基金规模为 16000 万单位。基金从 1992年 8 月 3 日起,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富岛基金在 1992 年,送股比例为 10 送 2股;1996 年为每 10 个基金派发现金 1.50 元(含税);1997 年为每 10 个基金派发现金 1.50元(含税);其余年度均未进行分配。兴沈基金:兴沈基金是于 1992 年 5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
23、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0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兴沈基金规模为 3510 万份基金单位,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 300 万份基金单位,其余 3210 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兴沈投资基金于 1992 年 10 月 23 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 1994 年 3 月 7 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兴沈基金在 1993 年送股比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例为 10 送 1.7 股;1994 年至 1997 年每年分红为每 10 个基金派发现金 1.9 元、1.5 元、0.8元、0.5
24、 元;以后年度均未进行分配。久盛基金:久盛投资基金是江西省证券公司于 1992 年 6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157 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江西省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久盛投资基金规模为 3509 万份基金单位,江西省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290 万份基金单位,其余 3219 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久盛投资基金于 1993 年 9 月 17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 1994 年 3 月 7 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久盛投资基金历年平均分配率为 10.20%。依据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的通知(国办发(1999)28 号)及中
25、国证监会关于海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47 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 号)、关于沈阳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4 号)的有关精神,富岛、久盛、兴沈投资基金现被清理规范。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五、基金的存续(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五、基金的存续(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久富终止上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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