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结算演示文稿PPT-(恢复)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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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际 结 算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1、从方便快捷经济的角度出发,选择一种你认为最为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进行分析2、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的角色分析。3、浅析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及应对策略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教学目的及要求:教学目的及要求:国际结算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实务国际结算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实务课课,本门课从国际结算概述开始,使本门课从国际结算概述开始,使初学者了解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框初学者了解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框架以及相关的知识。为以后的实务架以及相关的知识。为以后的实务操作流程打下基础。操作流程打下基础。基本内容基本内容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的基
2、本概念;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 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重点及难点:了解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以及结算中了解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以及结算中的银行网络。的银行网络。第一节 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一、国际结算的概念1、国际结算 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2、国际结算研究的对象是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为目的的不同的货币收付方式二、国际结算的方式1、国际结算的方式是指货币收付的手段和渠道。2、国际结算的方式包括:汇款(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C)、银行保函(L/G)、备用信用证(、保理服务(Factor
3、ing)、福费廷(Forfating).3、国际结算是国际间债权债务清偿的最主要,最经常的手段。4、根据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国际结算可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三 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一)、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1、信用工具(Credit Instrument)也称金融工具(Finanial Instrument)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用以证明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契约证明。2、票据(Notes 或Bills)是具有一定格式,由付款人到期对持票人或指定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信用凭证。票据汇票 本票 支票(三)国际结算的单据1、国际结算单据(Documents)是指贸易结算中涉及到的
4、商业单据。2、国际结算单据包括:(1)、对交易的商品作具体描述的发票类单据,如商业发票(Commercial Paper)、装相单(Packing List)、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2)、货物出险受损后,可以提出索赔的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3)、证明货物已经出运的运输单据。提单(B/L)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一、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指直接运送现金逐笔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是指不直接运送现金,而是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和信用凭证,传递国际间资金支付指示或收取指示,通过各国银行划帐冲抵来结算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方式
5、。三、非现金结算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凭单付款2、国际惯例的完善(转下页)3、以银行为中介的国际结算体系的形成1、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2、和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4、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5、国际保理服务公约
6、(The 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7.国际保理商业务惯例规则(IFC)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电子交单的 附则(eUCP600)9.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10.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11,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解决专家意见规则(DOCDEX)四、银行对国际结算的贡献1、促进国际贸易的成交2、提供国际贸易融资便利(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信托收据等)3、银行为贸易项下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快捷、安全地调拨提供了便利银行网络主要有:1、环球银
7、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2、自动清算系统(1)、交换银行相互收付系统(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2)、联储电划算系统(FEDWIRE)(Federal Reserves Wire Transfer System)(3)、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HAPS)(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第三节 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 一 关系银行关系银行 是指由发起行指定
8、的,为其执行异国银行业务的其他银行。包括:1、分行是商业银行总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性机构,是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2、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代表处是商业银行总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3、经理处(Agency)是商业银行总行在海外设立的能办理汇款及贷款业务但限制经营当地存款业务的机构。4、子银行(Subsidiary)子银行是在东道国注册的独立的金融机构;它是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仅以注册资本为限负有限责任。5、联营银行(Affiliate)联营银行是按东道国的法律注册的完全独立的金融机构,其法律地位、经营特点与子银行类似6、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
9、银团银行是指两个以上跨国运银行共同投资注册建立的具有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投资者持股不超过50。母银行一般是信誉卓著的跨国大银行。(二)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代理行是指相互之间建立委托办理业务,具有往来关系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要做到首先 考察对方银行的资信其次 签署代理行协议(Agency Arrangement)最后 交换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控制文件包括:1、密押(Test Key)2、签字样本(Book of authorized Signature)3、费率表(Schedule of Terms and Conditions)(四)帐
10、户行(depository Bank)帐户行是指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帐户建立帐户行可采用单方开立帐户和双方开立帐户本章小节1 国际结算 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2 国际结算研究的对象 是以清偿债券债务为目的的不同的货币收付方式。3、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国际结算的工具;国际结算使用的单据4、国际结算从现金结算演变为非现金结算所体现的特征:凭单付款;国际惯例的确立和完善;以银行为中介的国际结算体系的形成5、现代银行网络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概述教学目的及要求:教学目的及要求: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概述本章共三节内容:本章共
11、三节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及特性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及特性一、票据的概念票据(Notes 或 Bills)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无条件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 票据的特性1、设权性 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它是在票据做成的同时而产生的。2、无因性 是指票据是一种无须过问原因的证券。3、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合乎规范。4、文义性 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上所载文字以外事由的影响。5、流通转让性 是指票据权利可以背
12、书或交付而转让。6、可追索性 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可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基本功能,代替现金2、信用功能 (核心功能)3、流通功能 票据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完成转让,而且背书的次数不受限制。第二节 票据法一、票据法(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票据法就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行为以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广义票据法和狭义票据法。广义票据法实质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专门立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破产法中
13、关于票据的法律规定)狭义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贸发展而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律规范,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通常所指为狭义票据法。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1、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票据关系因出票人的出票而产生。2、收款人(Payee)、持票人Houlder、背书人Endorser和被背书人Endorsee3、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4、保证人Guarantor 是为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义务人向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支付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的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
14、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三、票据法的产生和发展三、票据法的产生和发展 票据法的产生经历了三个阶段票据法的产生经历了三个阶段1、票据法的萌芽时期、票据法的萌芽时期(公元(公元1112世纪至世纪至17世纪中叶)世纪中叶)2、票据法的形成时期、票据法的形成时期(17世纪中后期至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末)世纪末)3、票据法走向国际同一时期、票据法走向国际同一时期(20 世纪初以后)世纪初以后)四、国际票据法体系(一)、票据法三大体系 (1)、法国票据法体系 (2)、德国票据法体系 (3)、英国票据法体系(二)、国际票据法经历三个阶段产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1、海牙统一票据法20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为第一
15、阶段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为第二阶段3、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入第三阶段五、我国票据法1929年10月正式颁布票据法内容包括汇票、本票、支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的委托人请求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就可以向票据的次债务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
16、以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对所有担保付款义务人的请求权。追索权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再追索权被追索权人在依法清偿追索金额后,获得向其他债务人行使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主要权利,追索权是次要的、附条件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只有在票据已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其法定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可能通过追索权来实现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通过他人而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2、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通过背书转让或凭交付程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取得应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旦背离这个原则所取得的票
17、据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12条“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和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10、11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限制:恶意或重大过失;无偿或无相当对价;只能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的持票人。(三)、票据的丧失与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若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持票人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即票据丧失。对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各国规定有差异大
18、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公示催告制度,尤以德国与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普通诉讼制度,尤以美国为代表。我国票据法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票据权利时效1、票据上的权利,因持票人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根据票据记载支付票据金额而消失,即持票人实现了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票据权利消失。2、但若持票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也会导致票据权利的消失。3、票据权利有时效性。若票据债权人在法定票据时效届满后已丧
19、失了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则票据权利即告消灭。我国票据法17条规定了票据的权利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1、汇票上的一切诉讼权利,对承兑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汇票之持票人对于背书人及出票人之诉讼权自在恰当时间内做成拒绝证书之日算起,1年间不行使因时效已过而消灭;背书人相互之间对出票人之诉讼权,自背书
20、人清偿日或背书人自己被起诉之日起算,6个月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2、本票与汇票相同;3、支票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之追索权自提示期满之日起算,6个月不行使因时效已过而消灭,支票之付款债务人对其他付款债务人之追索诉讼权,自清偿之日或者其被起诉之日起算,6个月不行使,因时效已过而消灭。二、利益返还权 为防止有人坐收渔利的不公平现象,法律特规定利益返还权。票据法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条件:1、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是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2、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已
21、得到票据上的利益;3、请求权人必须是持票人,而被请求权人必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三、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二)、票据债务人依法所享有的基于抗辩原因拒绝履行向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即为票据抗辩权。(三)、根据票据抗辩所基于的抗辩事由的不同,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1、对物抗辩指因票据 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其针对所有人,又称绝对抗辩。(1)、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因票据上所存在的记载内容而发生的对物抗辩(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指因票据义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3)、有关票据义务的抗辩指
22、因票据义务虽曾存在,但基于某种情况已归于消灭而发生的对物抗辩。2、对人抗辩 是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对抗特定债权人的行为。(1)、欠缺原因关系或存在非法原因关系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对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章小节:本章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概念、特性、票据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以及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
23、的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票据具有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和流通转让性3、票据法系由法、德、英三大法系进化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4、票据权利包括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5、行使票据权利应先取得并占有票据,丧失票据只能按本国票据法的规定采取权利补救措施6、票据权利具有时效,时效届满或记载事项欠缺都会造成票据权利丧失但持票人可根据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7、当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责任,但依法享有抗辩权的除外。票据抗辩有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因票据本身而发生,对人抗辩是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各国
24、为维护票据流通制度,保障持票人的利益对票据抗辩都加以限制。第三章 汇票 本票 支票教学目的及要求: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通过本章学习,使 学生掌握汇票、学生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概念及其票据行为本票、支票的概念及其票据行为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重点及难点:汇票的记载事汇票的记载事项,本票、项,本票、汇票汇票、支票在票据行为、支票在票据行为上的区别上的区别第三章 汇票 本票 支票基本内容:基本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汇票的定义及相关事汇票的定义及相关事项项 第二节第二节 本票本票 第三节第三节 支票支票第一节 汇票的定义及相关事项一、汇票的定义(Bill of Exchange)汇票是出票人签
25、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英国票据法规定: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Conditional Order of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e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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