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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民法的法律渊源第四节第四节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民法的构造和基本内容民法的构造和基本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民法这一概念作以下说明: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民法这一概念作以下说明:1.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2.
2、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二、民法的特征二、民法的特征 (一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二)民法为属地法。(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四)民法为私法。(四)民法为私法。(五)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五)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返回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 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果从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果从“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但如果从的角度看,
3、私法就是民法;但如果从“民商分立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从我国目前的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体例,的体例,但在教学与理论上,仍然实行但在教学与理论上,仍然实行“民商分立民商分立”的教学的教学与科研制度。与科研制度。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1 1)民商分离;)民商分离;(2 2)民商合一。)民商合一。返回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民法的法律渊源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 学者在关于什么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上,存在分学者在关于什么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上,
4、存在分歧。歧。主要观点有:主要观点有:存在形式论。存在形式论。法律成立原因论。法律成立原因论。混合论。混合论。二、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二、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一一)制定法制定法(二二)习惯法。习惯法。(三三)判例。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奉行这一原则,主判例。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奉行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支持理由:要有以下几点支持理由:该原则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了私人活该原则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了私人活动及商业活动的计划之中。动及商业活动的计划之中。该原则为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了某该原则为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了某种既定根据。种既定根据。该原则有助于对法官的专断起到约
5、束作用。通过该原则有助于对法官的专断起到约束作用。通过迫使法官遵守业已确立的判例,减少了他作出带迫使法官遵守业已确立的判例,减少了他作出带有偏袒和偏见色彩的判决的诱惑。有偏袒和偏见色彩的判决的诱惑。该原则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它使法院在一个法该原则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它使法院在一个法律问题每次重新提出时就重新考察该问题的做法律问题每次重新提出时就重新考察该问题的做法变得不必要。变得不必要。(四四)法理。关于法理的概念,学者之间多有争论。法理。关于法理的概念,学者之间多有争论。我们认为,法理应当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我们认为,法理应当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三、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三、我国民法的法
6、律渊源(一一)宪法宪法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有些争议。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有些争议。(二二)民法基本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三三)民法单行法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民法特别法)(四四)全国性行政法规全国性行政法规(五五)有权解释有权解释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宪法宪法第第67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因此,其对法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因此,其对法律的解释为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的解释为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六六)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性民事法规(七七)法理法理(八八)国家政策国家政策返回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7、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说明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说明(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说明(二)法律关系的说明1.1.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的条件构成。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的条件构成。(1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即民事法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即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2 2
8、)法律关系是被摄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法律关系是被摄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 中的一部分,而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中的一部分,而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很多,但并不都由民法来调整,也就不全是民事法很多,但并不都由民法来调整,也就不全是民事法律关系。律关系。2.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3.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4.4.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所以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所以一项法律
9、关系的构成必须有:一项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客体。5.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二、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种权利是人从出生起就有的权利,它在生第一种权利是人从出生起就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得被剥夺,称为命期间不得被剥夺,称为“原权利原权利”,由此引出来,由此引出来的是意志的自由、人的不可侵犯性等。的是意志的自由、人的不可侵犯性等。第二种和第三种是后天取得的权利,称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是后天取得的权利,称为“取取得权利得权利”,形成
10、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人对物的支配权,也就是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人对物的支配权,也就是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三、法律关系的享有者-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四、法律关系的客体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体。2.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的具体实现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具体实现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3.
11、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1 1)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物或者权利。)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物或者权利。(2 2)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甚至有学者主张只能是行为。行为,甚至有学者主张只能是行为。(3 3)在人身法律关系中,客体究竟是什么,甚有争)在人身法律关系中,客体究竟是什么,甚有争议。议。4.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例如,对人身体的伤害,可能会导致民事责任,例如,对人身体的伤害,可能会导致民事责任,
12、也可能引起刑事责任。也可能引起刑事责任。五、法律关系的产生五、法律关系的产生1.1.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给予消极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给予消极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2.2.法律的规定。例如,时效、侵权、不当得利、无法律的规定。例如,时效、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因管理等。返回返回第五节第五节 民法的构造和基本内容民法的构造和基本内容一、民法的构造一、民法的构造(一)民法的构造模式。(一)民法的构造模式。民法的构造,特别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构造是一民法的构造,特别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构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其具体方法我们将在后面讨个十
13、分复杂的问题,其具体方法我们将在后面讨论。在此,我们只想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两大法系的论。在此,我们只想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两大法系的民法表现形式作一介绍。民法表现形式作一介绍。(二)德国模式构建的主线(二)德国模式构建的主线一是人与物一是人与物目的与手段的区分;目的与手段的区分;二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二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二、民法的基本内容二、民法的基本内容-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例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的构造形式虽然有所不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的构造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大致都包括:同,但是,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大致都包括:(一一)主体法主体法(人法人法)主体法
14、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包括主体法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包括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不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不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组织体的法律规定。组织体的法律规定。(二二)物权法物权法 物权法主要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种类以及物权法主要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种类以及每种物权的具体内容每种物权的具体内容(这是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这是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的的)。(三三)债法债法 主要规定债的一般原则以及因各种原因而产生主要规定债的一般原则以及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类型债,如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的类型债,如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15、。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四四)继承法继承法(五五)亲属法亲属法(六六)法律事实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主要是指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法律事实主要是指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事实。返回返回第二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权利本位原则第六节第六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第七节第七节 诚
16、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一)昭示民法的立法
17、宗旨和基本精神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二二)填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漏洞 因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及客观情况的难以预见性,因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及客观情况的难以预见性,任何法律均有许多盲区。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对这些任何法律均有许多盲区。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对这些盲区进行填补。所以,许多国家正是靠发展和解释基盲区进行填补。所以,许多国家正是靠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法
18、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的。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的。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一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的规定。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的规定。(二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意思自治原则、过错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
19、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返回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 意
20、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在:1.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2.2.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法中规定法中规定(如我国如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242条条):当格式条: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权利义务
21、。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 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这些规制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等。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等。返回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
22、他人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可以归结如下: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可以归结如下:1.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2.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3.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5.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此一原则在人
23、类发展史上的贡献主要有二:此一原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贡献主要有二:1.1.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2.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四、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四、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返回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 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是当然和自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现代社会中,私人财产之利,
24、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现代社会中,私人财产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理论说明,主要是基于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理论说明,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两方面的原因: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没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没有财产权,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将无从实现;有财产权,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将无从实现;私人财产权是对抗国家权力的工具,只有对个人私人财产权是对抗国家权力的工具,只有对个人支配的财产赋予排除一切人支配的财产赋予排除一切人(包括国家权力包括国家权力)的干的干预,人的自由意志才有一个安全的空间。预,人的自由意志才有一个安全的空间。二、私有财产权神圣的意义二、私有财产
25、权神圣的意义 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到应有的位置。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特别的保护,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返回返回第五节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权利本位原则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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