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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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私法(第二版)国际私法(第二版)第一编第一编 总论总论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重要学科,民事关系的涉外性是其区别于国内民事关系的主要特征。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冲突,我们称之为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有两个,即冲突法方法和实体法方法。此外,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还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单位、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为了调整这种关系,国际私法应运而生。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理解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社会中因不同国家的人民进行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又称为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可称之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过程中会产生法律冲突,此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发源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同时也由一些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第一,各国
3、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这构成了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第二,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为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进一步提供了客观基础。第三,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四,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性的确定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性的确定1、就主体而言,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2、从客体角度讲,即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从内容上讲,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以上几种情况,都只是民商事关系中只有一个涉外因素的
4、情形。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个复杂的民商事关系往往是多个涉外因素构成的。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法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和方法的总和。如果说法律调整对象回答的问题是法律影响和作用的客体是什么;那么,法律调整方法回答的问题则是法律怎样对它的调整对象施加影响、发生作用。一、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的一种方法。二、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是普遍存在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进而来调整国际民商
5、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三、两种调整方法的关系我们认为,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从本质上说,这是由两种调整方法自身的特点以及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最基础的调整方法。这种调整方法具有概括性强、适用面广的优点,但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此外,虽然间接调整方法具有诸多缺陷,但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针对这些缺陷,一直在努力改进,从而使其得到不断优化。这也是间接调整方法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总之,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是同时并存、相辅相成的,共同担负着调整和稳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任务。综
6、合利用间接方法和直接方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是现代国际私法的特殊性所在。四、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在比较法上,又可称为强制性规定(internationally mandatory rules)、干预性规范、必须适用的规范或者优先适用规则,其在国际私法中是指,为了维护一国在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利益,无须多边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实体法强制性规范。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包含什么内容的问题。学者们对此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
7、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国际私法主要包括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2.英、美等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3.法国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做广泛的理解,他们认为,除冲突规范外,国际私法还包括“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私法主体间的所有规范”,如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等。4.东欧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虽有种种不同看法,但主流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
8、地位规范(rules of civil status of aliens),是确定外国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规范。它们既可以规定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中。这种规范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它是产生国际私法问题的前提之一。(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rules of uniform substantive law),也称为国
9、际民商事统一实体规范。(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ru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适用的专门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ru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以及仲裁参与人对发生在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时所遵循的专门规范。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及其定义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及其定义国际私法自其产生以来,国内外对其名称就未形成统一,正如德国国际私法学者科恩所言,国际私法是一门从书名那一页起就充满争
10、议的法律学科。我们认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相对而言是比较合适的。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范围等方面仍存在争议,学者们给国际私法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1根据国际私法所调整对象的性质来下定义。2从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角度来下定义。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下定义。4通过列举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范围或规范来给国际私法下定义。法律渊源,亦称法源,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法源是指法赖以确定的根据及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的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狭义而言,法源仅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是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及植根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的理念,是法理学的研究
11、对象。一、国内法渊源一、国内法渊源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国内成文法和国内判例两种形式。(一)国内立法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古老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模式: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2.专章专篇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3.单行立法式,即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不论在模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新的发展,呈现出下列特点和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逐渐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3
12、.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日趋灵活。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二)国内判例在英美法国家,法院的判决属于法律创制,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判例因而构成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原则上只受成文法律约束,判例对其并无法律约束力,判例传统上不构成法律的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国际法渊源二、国际法渊源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种形式。(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那些含有国
13、际私法规范的条约,其中既包括统一冲突法条约和统一实体法条约,又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条约和国际商事仲裁条约;既包括专门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又包括部分内容涉及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既包括双边条约,又包括多边条约;既有普遍性的条约,也有区域性的条约。(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束力。三、法理和学说三、法理和学说法理和学说作为法律渊源由来已久。在古罗马,查士丁尼(Justinian)主持编写的法学阶梯和摘录权威法学家言论而编成的学说汇纂就被纳入国法大全中,直接被奉为法律。中世纪,一些研究罗马法权威学者的见解,也经常被法院引为判决的依据。
14、当代,对于法理和学说是否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学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尽管学说或一般法理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权威学者的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我国,学界通常认为法理和学说不是法律的渊源,自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是,权威国际私法学家的学说不仅在实践中对法官和仲裁员的思维、判断有重要影响,而且可以作为确定国际私法原则或规则的辅助资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的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国际私法规范、进行涉外民商事活动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至于哪些原则可以构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尚有不同的认识,但以下的一些原则却是当今公认的指导
15、国际私法实践的最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具体说来,国家主权具有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权独立。2、主权平等。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主权平等,最主要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位于平等基础上。3、主权协调和合作。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益紧密。当然,应该看到,强调必须把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
16、时,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二、平等互利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则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等,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国际私法中的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根据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予以适用;其次,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三、保护弱者原则三、保护弱者原则这个原则系指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以平等保护。人类社会步入和谐发展的新时代,但民商事法律关
17、系中的利益各方却仍存在一定差距,坚持给予在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特别保护原则具有法律和经济的双重社会意义,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包含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的立法史。自13世纪至18世纪上半叶,国际私法处于法理学阶段,有着近600年的学说史。自18世纪下半叶开始,才进入立法阶段。国际私法学说包括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结果选择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等。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尽管短暂,但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向法典化和统一化方向发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面硕果累累,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一、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法则区
18、别说时代(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二)法国法则区别说(二)法国法则区别说(三)荷兰法则区别说(三)荷兰法则区别说二、近代国际私法二、近代国际私法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从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为近代国际私法时期。这一时期,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工业革命,全球范围经贸及其人员往来更加频繁,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凸显。(一)英美学派(一)英美学派相对欧洲大陆国家而言,英国的国际私法理论起步较晚,这是由英国特定的历史、法律环境所造成的。戴西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the Theory of Vested Rights)”,标志着英国国际私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既得权说
19、”的核心是,一国法官在承认与执行依据外国法有效的权利时,法官所做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只不过是保护诉讼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为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奠定基础的是哈佛大学教授、美国高等法院法官斯托里。尽管斯托里与胡伯的观点有雷同之处,但两者亦有显著不同。(二)德国学派(二)德国学派19世纪以前,德国的国际私法基本上承袭法则区别说,没有自己的理论。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逐渐完成了统一大业,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后来居上者。与此同时,德国的对外经贸交流也日益活跃,这就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以致形成了德国学派。德国学派的代表性人物是柏林大学教授、历史法
20、学派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849年,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System des heutigen Rmischen Rechts)第8卷中,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Sitz des Rechtsverhltnisses)理论。(三)意大利学派(三)意大利学派 自12世纪起,意大利一直处于分裂状态中。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意大利的统一思潮日益高涨。三、三、当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进入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世界殖民体系瓦解,许多原殖民地、附属国摆脱了殖民统治,赢得了独立,获得了国际民事交往的主体资格。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许多发展中国
21、家建立和健全了自己的国际私法。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科技的进步、交通的发达以及政治的协调使得人类的联系更加密切,跨国民商事交往空前密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私法获得飞速发展,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不断推动着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改革和创新。(一)英美国家(一)英美国家1.1.本地法说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2 2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3.3.优先选择原则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4.4.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Doctri
22、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二)欧洲大陆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1、巴蒂福的“协调论”2、弗朗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3、比较国际私法学派 导致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各国民商实体法的歧异,冲突法便是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一个部门法。各国冲突法的立法情况本书第一章概述的渊源部分有所介绍,此处不再予以展开。用冲突法的方法来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有其缺陷,解决法律冲突的各国冲突法本身也会因为互不相同而有冲突。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来统一和协调各国的不一致,就有可能更好地维护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性。一、从事冲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一、从事冲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一)
2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此类国际组织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二)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著名的以古巴法学家布斯达曼特的名字命名的布斯达曼特法典Bustamante Code)就是于1928年在哈瓦那召开的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的。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也从1975年起先后通过了17个国际私法公约,另外还在1984年第三届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上起草了3个公约,在1989年第四届特别会议上还建议成员国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4个国际公约。二、从事实体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二、从事实体
24、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根据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决议设立的,其宗旨是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联合国成立贸易法委员会展开对民商法全球性统一工作开始,为私法统一的一大突破,成为全球性民商法走向法典化的新里程碑。三、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三、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从当今各重要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来看,较之早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明显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从统一化的内容来看,二战以来,伴随着经济一体化,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努力,已
25、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重点的迁移,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新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从明朝末年以来,西方国家开始与中国接触并且交往逐步加深。中国延续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涉外法律制度开始受到来自西方的不同观念的挑战,被西方国家以各种理由、各种方法侵蚀着,涉外法律秩序发生着改变。直到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的涉外法律秩序基本不复存在,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国的涉外法律制度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进程,西方法学中的国际私法逐渐被引入中国。一、近代国际私法的引入一、近代国际私法的引入(一)清末国际私法的最初译介鸦片战争之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定,让一部分有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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