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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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第一节第一节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二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第二节 食品标准食品标准一.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二.标准的分类三.我国食品标准的分类四.标准代号及表示方法五.国际及欧盟与主要发达国家食品标准体系 六.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七.食品标准的制定八.食品标准的实施 目目 录录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第一节第一节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食品法律法规体系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具有约束力的权
2、威性规定。它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含以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法规。具体的食品法规通常偏重于技术规范,并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1法律法律 食品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制定,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现已颁布实施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有中华
3、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食品行政法规则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食品行业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部委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
4、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为“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定,称为“办法”。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地方性食品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食品法规和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食品法律和食品行政法规相抵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才可生效。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各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内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如食品添加剂卫生
5、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4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不属于标准等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或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种通知、地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及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管理办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也是不可缺少的,是食品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国家及各级政府在一定阶段的政策和指导思想。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等。第四章第四章
6、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二)我国主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二)我国主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提升质量水平、规范进出口食品贸易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
7、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修改决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1)食品安全法的作用及意义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2)食品安全法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共10章154条,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
8、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3)食品安全法的特点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变革。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在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上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强调“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该法制定。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4)2015年年版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修订变更点修订变更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有154条,比原来104条(2009年版)增加了
9、50条,有重要修改的约80条。被称为史上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严的食品安全法。巩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巩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系统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以法的形式确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职责,有效改善了原有的“九龙治水”、职责不清的问题。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第2条),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农业投入品的规定适用食品安全法。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
10、构(第6条),增加了管理层级,将监管触角延伸到街乡镇等最基层的地区,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相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第39条),申请条件、程序由“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改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强化预防为主和全程控制强化预防为主和全程控制增加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实现了立法思路及原则与国际接轨。(第3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使用。(第16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18条)(第21条)增设食品安
11、全风险交流制度。(第23条)增设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制度。(第80条)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4条)(第44条)增设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第44条)(第46条)。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47条)增设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第42条)。完善召回制度。(第63条)。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第8条)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第7条)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明确
12、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作为监管重点。(第109条)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强化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第36条)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列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追究的6项具体情形:(第142、143条)1、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3、未明确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
13、管理职责;4、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5、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等。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第109条)增设责任约谈制度。(第114条)(第117条)。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第113条)增设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第111条)强化新闻核实引导。(第120条)(第118条)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行业自律。(第9条)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第9条)强化群众举报投诉。(第115条)增设食
14、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第43条)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第123条)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第123条)增加了为违法行为非法提供场所和条件的法律责任。(第122、123条)增补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124条)强化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法律责任。(第138、139条)增加对行政累犯的处罚。(第134条)增加了对拒绝、阻挠、干涉执法的处罚。(第133条)进一步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规定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第148条)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最低额赔偿制度。(第148条)增设了五种连带责任。(第130、131、
15、140、138、139条)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第141条)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5)2018年版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变更内容年版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变更内容将第五条等有关条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删去第十四条等有关条款中的“质量监督”。将第四十一条等有关条款中的“质量监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第一百二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
16、法规及食品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该法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义该法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空白,是农产
17、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产品由数量管理进入到数量、质量并重,并更加注重安全的新阶段;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此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8章56条。第一章总则,共10条。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共4条。第三章农产品产地,共5条。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共8条。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共5条。第六章监督检查,共10条。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2条。第八章附则共2条。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
18、(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特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特点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七项相关的基本制度: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
19、追究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令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令了“六个禁止六个禁止”: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八个不得八个不得”:经检测不符合农
20、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督抽查监测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对采用快
21、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检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颁布的,于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正。当前最新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2
22、018年年版版产品质量法主要修改内容:产品质量法主要修改内容: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23、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1)产品质量法的范畴及意义)产品质量法的范畴及意义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流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其范围包括: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2)产品
24、质量法的基本内容)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产品质量法共6章74条,主要内容有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义务和法律责任3部分内容。产品质量监督 A.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是指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体,它确定了国家和行业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B.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中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C.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进行了原则的规定,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与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的原则;二是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D
25、.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E.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食品法规及食品标准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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