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2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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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常见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一、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及分类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类别合同的类别第三章合同法23.3.合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合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第三章合同法2二、合同订立的概念及形式二、合同订立的概念及形式1.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
2、的协议。2.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3.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第三章合同法24.4.特殊形式特殊形式(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批准形式(4)登记形式第三章合同法2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三、合同订立的程序1.1.要约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三章合同法2(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
3、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第三章合同法2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区分。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第三章合同法2一般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第三章合同法2(4)要约的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或到达代理人时生效。2)要约的效力期间。在要约中约定承诺期限的,按约定期限确定要约的效力期间。3)要约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第三章合同法2(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第三章合同法2(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
5、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章合同法22.2.承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需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2)承诺的方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要约人对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通知。第三章合同法2(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一是要约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是要约以书面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
6、外,为新要约。第三章合同法2(4)承诺的生效承诺在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法2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合同的主要条款1.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2.标的标的3.3.数量数量4.4.质量质量5.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6.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8.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章合同法2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五、合同成
7、立的时间和地点1.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规定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特殊情形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2)当事人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3)当事人直接采用对话方式订立合同。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2.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特殊情形1)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章合同法2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形式或法律形式
8、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认合同地点。第三章合同法2六、格式条款合同六、格式条款合同1.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以下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2)重复使用(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第三章合同法22.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3.3.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
9、益的格式条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格式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损害社会公德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3)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第三章合同法24.4.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三章合同法2一、有效合同一、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1.合同生效的情形合同生效的情形(1)合同成立
10、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第三章合同法22.2.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有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章合同法2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无效。1.1.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的情形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三章合同法22.2.无效合同的后果无效合同的后果(1)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三章合同法2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1.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2.2.可撤销合同的后果可撤
12、销合同的后果(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且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3)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由于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5)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第三章合同法2四、效力待定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1.1.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第三章合同法22.2.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
14、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2)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第三章合同法2(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第三章合同法2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第三章合同法2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合同内
15、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第三章合同法2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第三章合同法2四、合同的保全四、合同的保全1.1.代位权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第三章合同法2(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16、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章合同法22.2.撤销权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第三章合同法2(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债务人以赠与、免除债务等无偿行为处分债务,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债务人有偿转让的,以第三人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
17、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三章合同法2(3)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章合同法2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1.1.概念概念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2.2.特征特征(1)从属性(2)条件性(3)特定性(4)财产性第三章合同法23.3.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的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
18、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 公司法 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还有其他情形第三章合同法24.4.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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