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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担保法担保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质押质押抵押抵押 保证保证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留置留置定金定金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v 担保担保v 担保法担保法一、担保一、担保 担保是指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当事人在设定债权时,往往担心其债权到期得不到实现,为此希望债务人或第三人能为其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这种在债权之外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就是担保权。二、担保法二、担保法 担保法担保法是对担保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为促进资是对担保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
2、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第八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1995年年6 6月月3030日通过了日通过了担保法担保法。该法。该法自自19951995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未经修订适用至今。该法共日起施行,未经修订适用至今。该法共7 7章章9696条,第一章为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到第六章分别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后一章为总则,第二到第六章分别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后一章为附则。附则。为了统一对为了统一对担保法担保法的理解,的理解,20002000年年9 9月月
3、29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会第11331133次会议过了次会议过了关于适用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对担保法担保法七章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共计七章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共计134134条。条。2007 2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该法第,该法第四篇用专章对担保物权作出了重要的规定。根据四篇用专章对担保物权作出了重要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规定,担保担保法法与与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汉法物汉法。这一规定表明,。
4、这一规定表明,物物权法权法与与担保法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并不是简单的新旧法的关系,担保物权各章并不是简单的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担保法担保法将继续有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优先于担保法。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v 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和保证人v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v 保证责任保证责任v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v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保证和保证人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
5、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二、保证合同和保
6、证方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以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
7、同即主合同债权,下同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一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二二)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两种。三、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
8、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保证期间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
9、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 6个月。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个月。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
10、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11、,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的诉讼时效。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抵押v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v 抵押财产抵押财产v 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v 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v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v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v 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一、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
12、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1)被担保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4)担保的范围。法担保的范围。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义务关系。二、抵押财产二、抵押财产(一一)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根
13、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押:(1)(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3)(3)以招标、以招标、拍卖、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成品、产品;(5)(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7)(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
14、将上述所列财产一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并抵押。(二二)不得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2)(2)耕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外;(3)(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育设施、医疗卫生
15、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有争议的财产;(5)(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6)法律、行政法规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三、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 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16、,抵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四、抵押的效力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约定。五、抵押权的实现五、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17、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1年内请求人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六、最高额抵押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或者第三人对一定
18、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七、动产浮动抵押七、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
19、一种抵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押。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受偿。第四节第四节 质押质押v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v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一、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
20、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二、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交付债权人作为债
21、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交付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1)汇票、支票、本汇票、支票、本票;票;(2)(2)债券、存款单;债券、存款单;(3)(3)仓单、提单;仓单、提单;(4)(4)可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可以转让的注册
22、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6)应收账款;应收账款;(7)(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其他财产权利。第第五五节节 留置留置v 留置与留置权留置与留置权v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一、一、留置与留置权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产。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3、。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二、二、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
24、,留置物为不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第六节六节 定金定金v 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概念v 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一、一、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数额的货币
25、(即定金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定金。二二、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标的额的20%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20%的,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v 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v 动产质押的效力。动产质押的效力。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