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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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 0 0万元,后 来由于各种因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 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 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性, 所以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 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
2、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 理由。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 主张损害补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 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 调整。物权案例分析.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尚有马鞍和马鞭。在 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 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箓1. (1
3、)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 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 息的所有权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协议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 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 该条文只是买卖协议中的特殊规定,不合用于质押协议。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 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 于甲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 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法第 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
4、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 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 马、小马驹、马鞍、马鞭。1 .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期,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 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 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期,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条 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 是
5、物,动物就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结识显然是“荒唐的”。 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白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 对动物的支配,应当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 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 用钱,以2 00 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你何时将 照相机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该案涉及哪些基
6、本理论?(2)该案应当如何解决?(3)就该案涉及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咨;(1)本案涉及意思表达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蔼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事实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 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 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 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主 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妥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补偿请求权。一方面,关于甲的意思表达的含义问题。甲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 甲事实上是借用的意思表达,而非赠与的意思表达
7、;假如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 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事实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己 知或者明知的。另一方面,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 经由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第三人可以 取得被处 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也为我国协议法明确规定。在无前述 情形,但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时,该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 中的丙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此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别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在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8、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协议法也规定:“下列协议,当事人一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二)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 平的。”请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述上述法律规定。箓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含义之一是,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 均衡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的机会。使用“非自愿地失 去平衡”这样的字眼,意味着理解和合用公平原则不能仅仅着眼于利益衡量,还 要考察利益失衡的因素。法谚日“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可见公平原则 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本题中所引法条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解决就是
9、 在这种意义上体现了公平原则。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规定,是否 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一般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 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合理则在所不问,可见,公平原则 的具体运用,必须以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假如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关系的不 均衡是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民 法通则意见第7 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运用优势或者运用对方没有经验,致 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可见,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是指非出于自愿的因素,实行民事行为的结 果对一
10、方当事人过度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度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 实 行民事行为的结果,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 一方面,显失公平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 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运用优势或者运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此外,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归入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范畴,这一方面是法律对 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导致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纠正;另一方面把撤消权交给 一方当事人,也秉承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尽少干预的做法,是对撤消权人意思自治的充足尊 重。代理案例分析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 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
11、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 适 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 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 某,李某批准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 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 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1)李某能否规定张某返还电脑?(2 )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 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
12、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 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 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 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规定其返还电脑。(2 )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 有 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在不拟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 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消该行为。(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
13、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 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 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1 .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2 3年1 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 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 3年,期 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2 3年12月3 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达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 下“2023年1月30日前还清”。2 0 23年
14、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 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23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 )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若20 2 3年1 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23 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箓(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假如权利人在2年内 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 202 3年1。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
15、023年1 2月3 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 已通过了 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2 )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 时效完毕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妥得利, 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批准履行,但是尚未履行 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 王某 在字据上写下的“20 2 3年1月3 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 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综合上述,李某可以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由于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 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
16、保护。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协议属于未定清偿期的 协议,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2.村民甲、乙二人历来不睦。2023年3月7日,二人由于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 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 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硝欺负乙,2023年1 2月3 0 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个多 月,导致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23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规定补 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 2 2 7元。请问:本案应当如何解决?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规定
17、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1年。乙2 0 23年12月30日骨折,2 0 2 3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 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就2 0 2 3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 通则第1 4 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 0 23年4月3日,该补偿请 求 权明显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由于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 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1. 1 9
18、95年10月3 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 两份借款协议,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 1 0万元、美元1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协议,约定:富 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 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天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 美元1 0 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 13 562. 60元和美元11 248. 8 4元。至1997年9月2 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 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
19、 2 6 128. 3元、美 元146 860. 2 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否有效?(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所设抵押权的效力。谷:(1)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外,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 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意思表达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 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献拟定,或当事人通过
20、协议任意设 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 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 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 抵 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 根据第1 8 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 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可认为当事人带来实 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达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 定为有效。2.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 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
21、体 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 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EJ刷质量下 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因素,是被告基础工 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导致的。原告因此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 补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停止侵害,补偿损失。试问:(1 )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2)试分析本案原告行使何种请求权更为有利。箓(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 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足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由此导致原告的损害,侵害了 原告的合法
22、权益,应当依照相邻关系的规定承担补偿责任。(2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 即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物 权请求权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题,学者一直存 有争议。当前各国物权请求权立法例重要有两种:一为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在 民法 典不直接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的保护制度视为诉权制度,物权请求权 视为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另一为德国式,民法典直接规定物权的请
23、 求权,以所有权的请求权为中心,他物权或准用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我国物 权法第一编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明确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 以行使的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事实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的请求权这两种权利保护方法之间存在着很多 差别,无法互相取代,具体表现在:第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 是排除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或者也许,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侵权请求 权的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填补的损失。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一方面应当合用物权请求权,以尽也许地恢 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
24、有在遭受的侵害无法通过物权请求权加以填补时,才得以 行使侵权请求权,要 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补偿。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 5年6月招雇张国胜 (男,2 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 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 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 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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