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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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四月九日第八次股东大会通过)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o第三十二条本行收购股份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可依法转让、继承和 赠与。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 事会。持有本行股本总额5%以上(含5%)的股东转让股份的,或受让 股份后持有的股份达到本行股本总额5%以上(含5%)的,在转让或受 让前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不得以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 股本;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本行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本行成立之日起一年后,在符合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进行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股东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
3、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七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以下信息:1 .索取本行章程
4、;2 .有权查询本行股权结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报告、本 行管理制度。(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 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等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五)不得滥用
5、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六)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九)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 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本行。(十)本行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 东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 披露关联方情况,
6、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 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 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 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本行作出 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第四十条本行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第四十一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
7、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第四十三条 当本行流动性指标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及时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第四十五条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其在本行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第四十六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
8、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本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本行其他股东的利 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9、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做出决议;(七)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形式等事项做 出决议;(八)修改本行章程;(九)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审议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 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 的事由。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
10、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5 人;(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占实收股本总额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 上;(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四)董事会认为必要;(五)监事会提议召开;(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五十一条本行召开
11、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新的提案。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 的相关成员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贝L按照上述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程序要
12、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第五十五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 前将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审议等事项通知各股东。本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股东应按时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
13、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五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本行负责制作。签
14、名册载明4-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股份 数额、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如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 各股东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一条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
15、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四条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授权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五条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16、本;(二)本行的分立、合并、重组上市、解散和清算;(三)本行章程的修改;(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不得 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载明表决情况。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举手表决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 决,重大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每一事项的投票表决,至少 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投票结果。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17、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 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上一年度工作报 告。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做上一年度述职报告。第六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4-第一章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监事会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七章第八章财务会计制
18、度和利润分配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和代理人人数及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表决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主席团当场宣 布。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七H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一)会议日期
19、、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持 股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等姓名;(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十三条 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股东大会决议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
20、事第七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审查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提名。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七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禁入的人员;(三)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四)在本行的借款(
21、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 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六)违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 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农村中小金 融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第七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 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 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 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22、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本行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本行同一 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人选已担任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 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候选人;本行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 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 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 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23、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 务。(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 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进行表决。(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 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七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同本行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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