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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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三、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修正,重新公布。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 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
2、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 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 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 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 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 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 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意见;同级交
3、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 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 为同意。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 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 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仍协 商不成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 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报省级交
4、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 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 请的,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 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 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
5、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 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 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 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第二十六条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许可,由最高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核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换发。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 规定向
6、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 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 招投标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 定客运经营者。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 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 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 外一方进行招投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方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第
7、三十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 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 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 备案。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 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 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 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H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
8、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 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 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 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 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 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 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 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9、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 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 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 需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 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非营运客车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行。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
10、班 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 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 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第三十八条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 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 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 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确定。实行实名制管
11、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见附件9),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 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 等方式实名购票的, 购票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 费为其补办客票。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 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 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 经营活动。第四十条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 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第四十一条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站经营者受 理客
12、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应当对托运人有效身份 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不得受理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 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客运班车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应当不超过行李舱内 径尺寸、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 质量之差,并合理均衡配重;对于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 物品应当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第四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 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 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 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
13、、票价和里程 表。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 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 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 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 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 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 健康的活动,不得传播、使用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 煽动民族分裂等非法出版物。第四十五条 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 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
14、不能满 足需要的客车,可以在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 李堆放区和座位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 行李堆放区载客。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 险。第四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 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 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 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 储藏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
15、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四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 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五十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配合行李物品安 全检查,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 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车,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还应当持有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 录有关信息。对旅客拒不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违禁 物品、乘坐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
16、线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 经营者不得允许其乘车。第五H一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客 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 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十二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 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除应当 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外,应当予以保密。对旅客 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 Bo第五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 配客站点应当
17、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 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 案。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 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凭临时 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行:(一)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 满足运力需求,使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开行加班车的;(二)因车辆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 营者的客车接驳或者顶班的;(三)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 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
18、 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 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 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的复印件。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 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 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 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 超过15日。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
19、地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 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 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 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 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 案。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
20、旅客运输安全, 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 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 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 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 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 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 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 路、站点运行的方
21、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 称定制客运)。前款所称定制客运,是指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 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 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 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第六十条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 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第六十一条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 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 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
22、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第六十二条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 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 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 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 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六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 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 (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 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第六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定制客
23、运车辆随 车携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显著位置粘贴“定制客运”标识(见 附件7)。第六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 日发班次。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 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 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 制客运服务。第六十六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定制客运车辆随 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 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六十七条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 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 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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