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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约 (电力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约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条件(以下简称 合约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 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 .发包方(简称合约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 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2 .合约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合约甲方代表:合约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 定的代表人。3 .承包方(简称合约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事业章后送交合约甲方代 表,合约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 )合约乙方
2、代表按合约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合约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 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 4小时 内向合约甲方代 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合约甲方,由合约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 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合约乙方承担费用。2.合约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合约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 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第七条合约甲方工作1 .合约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控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 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
3、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 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 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 场 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合约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 实准确。(5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 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合约乙方,
4、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合约乙方和设计机构进行图纸会审,向合约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 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 关费用。(9 )按照合约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合约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事业机构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 关问题。2 .合约甲方未按合约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 因此造成的合约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3 .合约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合约乙方完成,应承担所
5、发生的经济支出并 给付合约乙方 相应的费用。第八条合约乙方工作1 .合约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控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 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约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 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合约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2)按约定向合约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3 )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 维修。合约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合约乙方承担责任。(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合约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 公和生活的
6、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合约甲方承担。(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或科室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 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 应由甲方会同合约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科室批准。以上费用由合约甲 方承担,因合约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合约甲方之前,合约乙方可受合约甲方委托代保管。 由合约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合约乙方自费 予以修复。要求合约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机构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合约 甲方承担责任。(7)
7、按合约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约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约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合约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02.合约乙方未按合约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合 约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进度计划1 .合约甲方在缔结合约后3天内向合约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合约乙 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控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
8、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给合约甲方 代表。合约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合约乙方 未如约提交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 二款处理。2 .合约甲方代表对于合约乙方提交给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 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 可视为已经同意。经合约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戈为合约 文件,应共同遵循。3 .合约乙方应按合约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 施工,接受合约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合约乙方应按
9、合约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合约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 技术措施,合约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批核准批准后实施,由合约甲方承担特殊施 工技术措施费。第十条延期开工1 .合约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戈确定的开工日期、 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合约 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合约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2 .合约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合约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 期不予顺延。3 .合约乙方由于合约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合约甲方代表的
10、同意,或合 约甲方征得合约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合约甲方承担合约乙方因此付出的费 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一条暂停施工1 .合约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合约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合约乙方按合约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 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合约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 继续施工。2 .合约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合约乙方提出复工要求 后2 4小时内未予答复,合约乙方可自行复工。合约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 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3 .暂停施工出于非合约乙方原因,由合约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停
11、工责任在合约乙方,由合约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第十二条工期延误1 .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合约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 ) 一周内,非合约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合约中约定的或合约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2 .合约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合 约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合约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第十三条工期提前1 .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约竣工日 期何以提
12、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提前的时间;(2 )合约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3 )合约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5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2.合约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给合约甲方代表批准 后执行。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提交给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 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1 .合约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 的要 求和合约甲方代表依据合约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合约甲方代表及其委派员 工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合约甲方代表及其委派
13、人的要求进 行返工、修改,承 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合约甲方不正确纠正或 其它非合约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合约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2 .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合约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合约乙方 承担责任。3 .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 发生的费用则由合约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1 .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
14、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2 .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合约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合约乙 方返工,合约乙方应按合约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合约 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合约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 能达到约定条件,合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 .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合约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 质量 条件,合约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合约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合约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合约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机构资质管 理办法规
15、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4 .合约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合约乙方代表):合约乙方在协议条款中 指定的代表人。5 .社会监理:受合约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资质管控办法 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机构或员工对工程进行的监理。6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机构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7 .设计机构:合约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机构资质管控办法 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机构。8 .工程造价管控部门或科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科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科室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控机构。9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科室:电力工业部、电业管控局、省(直辖市、自治 区)电力局或其根
16、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1 0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1 .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 要求及合约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2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合约乙方自检合格 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 8小时前通知合约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 括合约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合约 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合 约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 4小时
17、后,合约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合约甲方代表已经批准,合约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七条分部试运1 .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机构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合约乙方 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给合约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合约甲方代表 在合约乙方提交给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合 约甲方代表批准。2 .合约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 8小时之前通知合约甲方代表参加,合约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 不得推迟。3 .分部试运的
18、调整试验记录,由合约乙方及调试机构作出,合约甲方代表在 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4 .由于合约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合约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 4小时 内提出修改意见,由合约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5 .合约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 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或盖章验收,试运结束2 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 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合约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6 .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 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7 .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约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合 约甲
19、方承担。8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合约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 求,由合约乙方或由合约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合约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 期予以相应顺延。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1 .单项工程、机构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合约乙方在验收4 8小时前提交给“验收通知”,通知合约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 知包括 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合约乙方自检记录。2 .合约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 4小时 前向 合约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合约
20、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合约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3 .无论合约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 求时,合约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合约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合约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 格,合约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第五章合约价款与支付第十九条合约价款及调整1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 依 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2 .合约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 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 生下列
21、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3 1 )合约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合约甲方代表批准、合约乙方代表 同意的工程量削减。4 2)合约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5 3)工程造价管控部门或科室公布的价格调整。6 4 )合约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7 .合约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8 .合约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 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控部门或科室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 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甲方代表。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提交给 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 知经办银行和合约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 未答复则视为合约甲
22、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1 .合约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合约乙方预付工程款,开 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 .合约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合约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合 约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合约甲方在合约乙方提交给通知后仍未按要求 给付,合约乙方可在提交给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合 约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1 .合约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合约甲方代表提交给“已完工程报 告”申请 确认。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提交给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 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23、(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合约甲方代表对合约乙 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2 .合约甲方在进行计量2 4小时前通知合约乙方派人参加,合约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合约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合约乙方未能参加计量,合约甲方 的自行计量无效。合约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合约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 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 .合约甲方代表对合约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 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1 .合约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合约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 量,依据构成合约价款相应项目的机构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
24、程的价款,编制 “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给合约甲方代表。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提交给“工程款 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2 .合约甲方代表对合约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合约甲 方原因未付款,合约乙方可向合约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 天后合约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合约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 合约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或盖章第1 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第二十三条合约甲方供应材料设备1 .合约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合约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 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机构、质量等
25、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 并向合约乙方 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2 .合约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合约乙方验收、领取, 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合约乙方补修、赔偿。3 .合约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约文件规定或清单不 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合约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合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合约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 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合约甲方负责补足,质 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合约甲方重
26、新采购。(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合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合约甲方 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4)设备有缺陷,合约甲方可委托合约乙方处理,由合约甲方给付因此发生 的费用。(5 )到货地点不符,合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6)供应数量不足,由合约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合约甲方将多余部 分运出施工现场。(7 )供应时间提前,合约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合约乙方保管。4 .合约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合约甲方造成损失,按第 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5 .经合约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合约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 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合约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
27、经济支出。6 .合约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约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 合约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合约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 .合约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 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2 .合约甲方委托合约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 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 的预付款。3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合约乙方按约定通知合约甲方代表验收,合约甲方 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
28、收,合约乙方自行验收生效。4 .合约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5 .合约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 符,合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合约乙方按合约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 .无论合约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仍由合约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合约甲方的损 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 .根据工程需要,经合约甲方代表批准,合约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合约 甲方原因使用,由合约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合约乙方原因使
29、用,由合约乙 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第七章设计变更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1 .合约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控的有 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合 约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2 .合约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合约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 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机构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 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或科室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 的指标,之后发 给合约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合约乙方有权拒绝变更。3 .合约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1 1 .合约价款:以现行的定
30、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 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合约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 总额。1 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合约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 约价款。1 3.费用:合约甲方在合约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合约乙方应负担的开 支。1 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约工期。1 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1 6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 7.图纸:由合约甲方提供或合约乙方提供经合约甲方代表批准,合约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增减合约约定的
31、工程量;(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合约乙方损失,由合约甲方承担,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1 .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合约乙方 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合约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约价款和竣工日期。(1 )合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约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约 价款;(2 )合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 以变更合约价款;(3 )合约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
32、的价格,由合约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2 .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提交给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合约甲方代表批准。3 .合约乙方对于合约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 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或科室予以裁定, 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 0条约定处理。第八章竣工与结算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1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合约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合 约甲方代表提交给“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申请验收后 1 0天内组织有关 部门或科室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33、合 约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合约甲方承担非合 约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合约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 顺延。2 .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 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合约乙方参 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3 .合约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合约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 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合约甲方予以支付。合约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 约价款的除外。4 .竣工日期为合约乙方提交给“竣工
34、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 要求的,应为合约乙方修改后经合约甲方验收之日。5 .合约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 程保管费用。6 .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控的有关规定,合约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 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合约甲方。7 .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 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8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合约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合约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9 .机组经7 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 规定试运时间
35、,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1 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合 约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1 1 .由于特殊原因,部分机构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 协议,明确各方责任。1 2.合约甲方代表在合约乙方提交给“竣工验收报告”后1 0天内无正当理由 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 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1 .竣工报告批准后,合约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
36、协议 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合约甲方代表提交给“竣工结算报告”。合约甲方代表 在合约乙方提交给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 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合约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 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合约甲方。2 .合约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合约 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合约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合约 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第二十九条保修1 .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控办法等规定,合约 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2 .保修项目、内
37、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3 .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机构、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合约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1 )建筑工程保修期: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2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3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4 .质量保修金,由合约甲方从其给付合约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 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 作他用。(
38、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留存;(2 )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留存;(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5 .保修责任,合约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 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合约乙方交付。合约乙方自接到合约甲方发 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合约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 返修内容。属合约乙方责任的,合约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合约甲方应再次通知合 约乙方。合约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未到达,合约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 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 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
39、原因造成质量 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合 约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合约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质量问题,合约 乙方不予承担责任。6 .合约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 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 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合约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7 .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合约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 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 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合约乙方。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三十条争议1 .甲乙双方对于合约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机构、 员工调解排解。不愿通过
40、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 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2 .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约,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约确已无法履行;(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H 条违约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约义务、未完全履行合约义务或者履行合约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 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2 .违约金、赔偿金应
41、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 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 率给付利息。合约乙方给付合约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合约甲 方从合约价款中扣收。3 .除非合约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约。4 .因变更或解除合约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索赔1.合约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 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2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 0天内,向对方提交给“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 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给通知后
42、1 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 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给补充理 由证 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4 )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给“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 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 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2 .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 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章其它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1 .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控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 故。2 .合约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
43、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合约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合约乙 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科室并通知合约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或 科室的要求处理。合约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3 .合约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合约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 经合约甲方代 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合约甲方承担。4 .合约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合约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1 8.施工现场:经合约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 施工的场
44、地。1 9 .书面形式:根据合约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2 0 .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合约乙方责任 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 成损害的自然灾害。2 1 .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员工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控费 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2 2 .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
45、 对质量的要求。2 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二条合约文件及解释顺序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1 .合约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 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合约乙方按合约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 作。2 .合约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合约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 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3 .合约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 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合约甲方代表批准。4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件合约乙方在施工
46、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 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合约甲方 代表,报告有关管控部门或科室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合约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 知后1 2小时内对合约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合约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1 .合约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约副本 送交合约甲方代表。分包合约与本合约发生抵触,以本合约为准。2 .分包合约不能解除合约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合约乙方应在分包场地 派驻相应监督管控员工,保证合约的履行。分包机构的任何违约或疏忽,
47、均视为合 约乙方的违约或疏忽。3 .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合约乙方与分包机构结算。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约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 4小时 内向合约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合约甲方代表报告 损失情况和清 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合约乙方应每隔5天向合约甲方代 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合约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2 .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合约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 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 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2)合约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及损失,由合约甲方承担。(3 )合约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合约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4 )员工伤亡由其机构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 况造成伤亡则由合约甲方给予补偿。(5)合约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合约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 七条第二 款(2 )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合约甲方给予补偿。(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