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黑龙江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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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黑龙江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其他): 乙方(物业服务人):.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乙方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所有义务需要的其 他费用:O3 .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 结算后结余局部,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缺乏 局部,由全体业主承当,按业主补缴业主共有资金补 充其它方式处理。因不可预计的突发原因导致物 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需要实施物业服务费年度预算以外项 目的,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有关约定提请甲方组织全体 业主共同决
2、定后实施。4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每季每半年每年,按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2)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 务费中按%的比例提取。5 .乙方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 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向甲方报告并向全 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甲方对公布的物业服务 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 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采取酬 金制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且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三)物业服务费中电梯管理费
3、或者其他费用单独收取 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书(见附件六),对相关事项 作出约定。第九条乙方对业主物业专有局部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 特约服务的,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十条 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与乙方应当签订书面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业主相关的禁止行为、 考前须知、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事项, 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 约定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元、 费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等其他 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 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义务。第十二条 乙方对共有部位
4、、共有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 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 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按照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实际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局部面积占 专有局部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乙方不得将以下费用列入分摊范围:乙方办公、生活的 自用水电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 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利用共 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甲方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当及时答复或协调 相关单位及时答复。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有
5、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 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 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相关服务。第十四条 在物业服务期间,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 应当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 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 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自本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 方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 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其他)交纳,业 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
6、 前交纳物业服务费。10第四章物业的交接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做好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部位 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和财物的移交工作,协调原物业 服务人配合乙方做好查验和交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解 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甲乙双方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共 同确认查验结果,签订物业验收协议。物业验收协议应当对 物业验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 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财物:(一)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二)业主清册;(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四)物业档案资料;(五)
7、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属于业主所有的固定设施设 备;(六)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和服务期间 的财务资料;(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 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II理服务工作,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及时交还物业服 务用房。第五章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 .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 .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 催促的权利;3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4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5 .对物
8、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 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6 .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和业主大 会议事规那么;7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 的制度要求;8 .按照国家和本省、市(地)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 金;9 .配合乙方实施物业管理;1210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n.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12.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并收取物业服务费;2 .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
9、考前须知;3 .及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 完善服务;4 .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 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5 .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 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6 .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 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7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 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 物业管理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8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提示、引导业 主和物业
10、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139 .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 量要求、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 用情况、业主共有局部的经营收益情况。10 .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 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 安全管理责任;11 .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 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
11、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 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 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当责任;12 .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 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 依法承当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3 .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局部或 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局部用于 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 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14 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 能减少对业主
12、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14 .乙方不得与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签 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 性行为。15 .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16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六章物业的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乙方受委托代为经营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 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或者利用全 体业主共有部位作为停车位的,乙方应当予以出租,并应当 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 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后仍有空余 的,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
13、其他人,但每次期限不得 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 车位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车 位使用人应当向乙方支付车位租金。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乙方按照住宅 元/月/个、商业 元/月/个的标准收取车位租金;乙方(每月/每季/其他)从车位租金中提取管理本钱和经营15 酬金;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租 金(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其他)交纳。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在(每次缴费 的具体时间)前交纳车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 分之 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 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 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乙方
14、应当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等信 息在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每月/每 季/每半年/每年/其他)按照经营收入的% 或 元提取经营管理本钱和酬金。乙方应当按照公示 的收费标准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并依法接受业主监督。管理本钱和经营酬金应当根据客观实际合理确定,提取 的费用可随着经营状况相应变动,但需征得甲方同意并通过 补充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加以明确。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见附件七),协议内 容应当包括经营工程、收费标准、经营收益收支及使用分配、 经营性活动的禁止性要求等事项,且不得损害业主的共同利
15、益。16业主依法定程序共同决定重新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的,原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失效,新签订的委托经营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委托乙方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 开立一个专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与乙方其他资金分开管 理,账户名称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名称), 帐号是 O乙方应当将全部业主共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 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制 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 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乙方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 甲方
16、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 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依法配合。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业 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属 于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开立的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专户。第二十六条 乙方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入,在扣除合17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17、业主等其他产权人与物业服务人 签约时参照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 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 择内容,以划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 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信用 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18、, 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理本钱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用于物 业管理的以下支出:1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2 .由乙方承当之外的其他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和依法新建、 更新、更换、改造费用以及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3 .甲方的办公经费,甲方委员的补贴,甲方专职工作人 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4 .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5 .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支出。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乙方应当制定共有 资金使用规那么或者年
19、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共 有资金。第七章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 约的,均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 方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 到续约通知三十日内回复甲方。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8 三十日内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人承接 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在此期间的 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在物业服务 合同依法解除后十五日内,或者在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履行以下交接义
20、务,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1、移交物业共用局部,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 备、公共区域等。2、物业共用局部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物业服务相关档案资 料等。3、甲乙双方结清预收、代收的相关费用,包括物业费的 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 物。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乙方应当负责维 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乙方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 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 挠、干扰、阻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服务。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和费19 用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物业服务评 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
21、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服务标准等事项进行评估,委托评估费用由甲方乙方 甲乙共同先行垫 付;乙方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当委托评估费、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第三十二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完本钱合同约 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 未解决的,乙方可按照 标准向甲方主张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完本钱合同约定的服务 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 乙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可按照 标准向乙方主张违约金。乙方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有关当
22、事人 可要求乙方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 务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局部有权拒绝缴纳, 同时乙方应当按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 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20 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 任。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 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 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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