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格版(一目了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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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杳处理第
2、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 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
3、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第二十五条生产
4、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 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 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5、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 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生产经
6、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 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I。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tj Ho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 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 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7、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 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 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 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I。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
8、校、高等学校学生实 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 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I,取得相应资 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9、院有关部门确定。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 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
10、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 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
11、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 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 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12、核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将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后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菖单位应当在看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后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白关人员签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
13、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字。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具止常使用。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 启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
14、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 按照国家启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 由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 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
15、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 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 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
16、当采 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 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 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审批并实
17、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 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 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
18、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 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 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 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 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
19、险分级 管控制度才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 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商店、仓库
20、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 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
21、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 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 落实。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22、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 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 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
23、负 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 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 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 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 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 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
2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 时处理。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 防护用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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