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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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制度型开放,以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中国(四川)自由 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开展,提出如下 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 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主动适应自贸试验区转段转型、 深化升级的阶段性要求,把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实施“一带一 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建设等国家战略有机结合起来,把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主目标、把开放型经济集聚开展作为主抓
2、手,国内对标最 好水平的自贸试验区,国际对标高标准经贸规那么,持续推进 制度创新、协同开放、产业引领“三大攻坚。加快推进规贝!|、 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探索形成新开展格局。(二)目标定位。到2027年,基本建立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那么接轨的制度体系,建设一批更高开放能级的功能性 平台,汇集一批开放型产业集群,营商环境跃居国际一流水 平,努力形成一批在全国可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三十六)支持开展国际公路运输。对接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两大际公路运输公约核心规那么,与重庆联动探索西向欧洲、中亚,南向东盟国家跨境货物运输,建设际公路货运中心,强化跨境公
3、路运输与铁水空多式联运衔接、高效联动开展。(三十七)探索陆上国际多式联运规那么体系。强化铁路 运输单证物权化试点与多式联运规那么等有效对接,建设“一 带一路”国际多式联运综合试验区。建设多式联运信息平 台,在陆海空多式联运单证统一、铁路与港口数据信息交换 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打造国际“空铁联运”枢纽,为区 内主导产业和跨境电商提供个性化供应链服务。探索海运集 装箱和铁路集装箱的共享和调拨规那么。八、深化高水平开放协同机制(三十八)完善川渝自贸协同合作攻坚机制。联合重庆 共同制定川渝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深化改革创新行 动方案(20222025年),联动推进贸易投资、物流枢纽、 产业开展、
4、开放平台、营商环境5大领域协同改革开放。联 动重庆共建长江上游航运贸易中心,共同提升机场口岸等开 放水平。持续深化“关银一KEY通”、川渝自贸试验区法 诉源协同治理机制等一批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制度创新 成果探索。联动开展“魅力自贸开放川渝”链动全球活动。(三十九)高水平建设协同改革先行区。完善自贸试验区与协同改革先行区协同推进机制和保障体系,增强规那么对 接、平台融通、产业协同。研究制订支持协同改革先行区建 10 设的政策措施,比照自贸试验区承接更多省市级管理权限, 立足实际加大各协同改革先行区特色产业培育。支持设立协 同改革先行区开展联盟,强化与省外自贸联动创新区协同。 加强协同改革先行
5、区绩效考核。(四十)统筹综合保税区与自贸试验区开展。结合两类区域统筹开展实际需要,稳妥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 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促进政策,吸引更多外向型企业到两类 区域开展。争取符合条件的保税物流园区升级为综合保税 区。支持设立成都天府空港综合保税区。加快培育外贸转型 升级基地,推动企业、技术、人才集聚。深化中德、中意、 新川等国别园区建设,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 区建设运营。(四十一)拓展区域协同联动机制。高水平持续举办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开展论坛,深化营商环境主题, 推进开放合作。推动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长三角 自贸试验区联盟”合作;与广西、重庆、云南和陕西自贸
6、试 验区共同打造国际贸易物流新通道;依托“黄河流域自贸试 验区联盟”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与沿黄省区在制度创新、融 合开展、产业互利、商贸物流四大领域的合作。九、加强和改进工作推进机制(四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制订关于加强和改进四川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的意见。发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11-导小组把关定向、四川自贸办统筹抓总、省直部门各司其责、各片区守土尽责的职能作用,定期召开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进一步强化集成攻坚组作用,牵头对管理体制创新、双向投资、口岸物流、金融开放、法治保障5 个领域集成推动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改革事项,各集成攻坚组 组长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升为分管省领导,四川自贸
7、办承当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修订自贸试验区统计制度,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机制。(四十三)强化督查评价。完善督查体系和督查方法, 建立动态督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查,动态掌握改革试验任务开展落实情况,查找改革试验任务的难点、堵点问题。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容错纠错方法,对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引发矛盾、造成损失和影响、出现程序瑕疵的情形进行容错和纠错。(四十四)强化考核激励。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贸试验区片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工作考核方法,坚持每年一 次逗硬考核,对连续两年排名前2位的自贸试验区片区(区 块)、协同改革先行区进行表扬,在评选全省开放开展示范 平台、政策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推荐和
8、倾斜。对排名靠后的 自贸试验区片区(区块)、协同改革先行区进行约谈或视情 况动态调整。-12-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 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 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第三
9、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本省获得许可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信 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企13 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准确、科学、公正、高效的原那么。第二章
10、档案建设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及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用以直接或间接分析判断食品 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状况的信息为基础归集形成食品生产企 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备案)证、产品明细等信息;14(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分信息、责任约谈、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公示
11、以及其 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三)社会信息:包括经调查核实的投诉举报、社会监督、媒体曝光信息及处理结果。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监管部 门填报和企业自主申报的方式归集。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那么上自动归集生成。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采取属地监管部门填报和食品生产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 式归集。第三章风险分级第九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 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食用人群 等情况;动态风险
12、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 检、行政处分、责任约谈、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公示等确定15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 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按照企业通用信息风险分类情况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第十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 全信用风险越高。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分为低、较低、中等、
13、高四档,具体分值按照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 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1 )量化打分。第十二条许可获证类别为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最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企业规模、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分、责任约谈、消费投诉信息 重点经营者公示以及人员变动等。(-)企业规模包括:大型、中型、小微型企业等; (二)监督检查包括: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中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情况;(三)抽检监测包括: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情况等;16(四)行政处分包括: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分情况;(五)责任约谈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14、人因日常监 管和抽检监测发现问题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约谈情况;(六)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公示包括:企业年度内被市 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予以公示的;(七)人员变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质量负责人以 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变动情况;(八)其他按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因素的情形。各风险因素具体按照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2)量化打分。食品生产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的,实行累计加分,最高40分。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
15、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 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 用风险分值。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规范17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基础上作如下调(-)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减10分,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减8分;(二)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三)建立并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的,减8分; (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的,减8分; (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减5分。鼓励市级市场监
16、督管理部门通过第三方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要求的,可作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中食品安全相关体系 认证情况予以应用。第十七条 根据本规范第十六条调整后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分值为0-30 (含)分的,评定结果为A级 风险;分值为3045 (含)分的,评定结果为B级风险;分值为456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C级风险;分值60分以上的, 评定结果为D级风险。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月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食品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以每年1月1日起18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食品安全信用风险
17、等级确定年度(下简 称等级确定年度),根据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情况,各市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级确定年度内,食品生产企业出现本方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以及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发生变化的,应在发 生变化7个工作日内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方法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出现3批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分的; (四)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为调查处理的。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等
18、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 调高一个等级:(-)出现2批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二)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三)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四)年度内被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19对外贸易总额超过1500亿元,年均增长8%以上,外资占比保持全省30%以上,主要开放型经济指标位居内陆自贸试验 区前列,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 区。二、打造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那么先行区(三)实施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标领航三年行动。制订川自贸试验区国际一流营商
19、环境对标领航行动计划(20232025),建立表达国际化、特色化的营商环境指 标体系、行业部门责任体系和考评机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应用场景),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四)建设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示范区。将RCEP的170条鼓励性义务作为硬约 束执行,在关税减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那么、 跨境电子商务、双向投资管理、国际运输规那么、商事法律服 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力争探索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成果。设立RCEP企业服务中心,做好RCEP项下企业对接、理论研讨、政策咨询、宣传推介等服务。(五)全方位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那么。组织对CPTPP规
20、那么、规制、管理、标准的深度研究,比照分析自贸试验区制度安排与CPTPP标准差异。在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知识产权、自然人流动、公平竞争等方面,确立以CPTPP为标杆的制度型开放方向,探索构建与相关条款相对接的规那么体系。-2- 予以公示的;(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 他应当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初步确定风险 等级。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区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食品 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确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食品
21、 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首次获证时间距当年12月31日缺乏3个月或30个工作日 的,应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开展监督检 查。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在许可(备案)证有效期内连续 停产一年以上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查生产条件的 同时开展监督检查,符合恢复生产条件的,根据监督检查结果, 按照本规范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川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子系 统,风险分级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形成四川省食品生 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每年
22、20n月30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申报表(附件4),并附相关 证明资料。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2月31日前对申 报资料进行审查,将食品生产企业相应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录 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子系统。首次获证或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申报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 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市、县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 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信息录入本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 风险分级系统。第四章分级监管第二十五条市、县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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