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细则全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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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管新规细则全文6篇资管新规细则全文1资管新规细则包括:首先,将理财划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可以公开募集, 而私募则不能超过200名投资者属于是吃小灶的,公募产品可 以投一些非标,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 的5万元降至1万元。其次,非标资产要求执行严格的期限匹配,继续防范影子 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第三,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和6个月以上定开产品可以参 照货币基金,实行摊余成本法。第四,公募银行理财也能投资证券了,投资证券额度不能 超过该理财总净资产的10%,也不能超过您所投资的单只股票 或者基金的30%o第五,部分股权类以及其他目前特殊原因不能回表的,或
2、 将做出妥善安排。资管新规细则全文2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 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 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 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 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 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 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 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
3、产负债表内,确 保市场稳定。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 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 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 2万亿元,信托公司 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 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 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 计划余额分别为11. 6万亿元、11. 1万亿元、16. 8万亿元、13. 9 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 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 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
4、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 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 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 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 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 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 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 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 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 定了意
5、见。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 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 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 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 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 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 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 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 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 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
6、覆 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 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 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 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 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 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 场预期。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 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 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
7、用、勤勉尽责义 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 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 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 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 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 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 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 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 发行、销售资
8、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 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 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 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 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 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 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 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 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
9、律 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 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 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 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 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 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 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 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 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
10、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 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 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 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 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 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 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 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
11、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 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 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 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 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 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 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 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 价
12、、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 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 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 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 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 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 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 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 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 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 济
13、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 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 效率和水平。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 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 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 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 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 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 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 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
14、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 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 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 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 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 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 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 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 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 接?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 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
15、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 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 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 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 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 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 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 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 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 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 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
16、补因金融机 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 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 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 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 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 值化管理?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 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
17、风险较为严重。打破 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 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 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 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 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 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俣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 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 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 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
18、告要求。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 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 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 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 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 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 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 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 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 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 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
19、允价值计量原 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 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 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 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 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 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 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 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各银保
20、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 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 记托管中心: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 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 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
21、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 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 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 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 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 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 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 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 140%、 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 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
22、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 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 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 1,权益类产品不得 超过1: 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 2: 10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 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 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 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 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对
23、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 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 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 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 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 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 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 虑是什么?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 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 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 出该项业务。
24、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 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 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 “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 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 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 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 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 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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