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伙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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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由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有限公司和各合伙人共同签订年 月 日(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1.1.45 “日工指自然日。1.1.46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1.1.47 “季度”、“半年度”、“年”,分别指日历季度、日历半年度、日历年度。1.1.48 “元”,指人民币元。1.2 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 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1.3 引述提及各方、条款及附件时系分别指本协议的各方、条款及附件。第二条合伙企业2.1 设立合
2、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参与设立和延续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2.1.1 合伙企业可在基金管理人独立判断为实现合伙目的为必要及适宜的情况下 达成、签署、交付及履行所有约定、合同及其他义务,及从事所有活动或 交易。2.2 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2.2.1 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 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2.3 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在【】(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2.3.1 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
3、加新的经营场所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2.4 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股权投资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要求规定的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投资项目,10(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2.5 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经 营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 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2.6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登记、备案各方同意并承诺,为合伙企业完成符合法律、法
4、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登 记、备案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履行 所需的全部程序。2.6.1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 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 手续。2.7 效力任何根据本协议约定被接纳为有限合伙人的人士自其入伙之日起、任何根 据第10.5条(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被接纳为继受有限合伙人的 人士自其继受取得合伙权益之日起,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成为本协 议的当事人、受本协议的约束。除非相关的合伙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继 受有限合伙人就其受让的合伙权益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与该 等
5、合伙权益的转让方相同。2.8 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8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282合伙企业投资期为3年,自出资日起算,退出期为4年,即投资期届满后 的4年为退出期。退出期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方可延长,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2.8.3 合伙企业的期限可根据第13.1条(解散)约定终止。2.9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9.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11(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三条合伙人及其出资3.1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住所如本协议附件 一所示。3.1.1 有限合
6、伙人的名称、住所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3.2 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额之总和。3.3 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将基于其认缴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 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其具体认缴出资额应在本协议附件一中载明。3.4 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3.5 出资合伙企业成立时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3.6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3.7 缴付出资除本协议另外约定外,各合伙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人发出的书面 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
7、的要求一次性缴付出资。缴付出资通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信息、出资日期、应缴付的金额、以及其他 基金管理人认为应当载明的事项(以通知的具体内容为准)。3.7.1 除非另有事先书面约定,各合伙人应在收到缴付出资通知后的十(10)个 工作日日内缴付相应出资。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有权在除浙江省产业 基金有限公司及浙江柯桥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 人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对应认缴出资总额的80%以上后实缴出资。基金管理 人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时,应向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提交相应的出资 凭证,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在相关出资凭证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资。若因管理人未提前5个工作日向
8、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提交相应 的出资凭证导致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未能在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付 期限内出资,不应视为省产业基金出资违约。12(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确定的出资日之前至少十(10)个工 作日向各有缴付义务的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3.7.2 各合伙人同意,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缴付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可用于支 付管理费、其他合伙费用或者用于项目投资等。各合伙人同意,其各自缴 付的各期出资,在支付或预留合伙企业当期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应 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各项税收及附加、合伙企业的托管费、管理费、审 计费、顾问费等)后,剩余资金用于项目投资。3.8 逾
9、期缴付出资如任何有缴付义务的合伙人未能按照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于相应的出资日 或之前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则该合伙人除应缴付其应缴出资外,基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自应出资日之次日起至1)其实际 支付之日或2)其依下述约定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之日(二者中较早的 一日)期间,根据其欠缴出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并 有权要求该合伙人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合伙企业因其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 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合伙企 业对“违约合伙人”采取违约追责措施所发生的仲裁、诉讼等司法程
10、序费用 及合理的律师费。基金管理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现 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滞纳金、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该合伙人发出催 缴通知,如该合伙人未能在基金管理人发出催缴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出资款及滞纳金,基金管理人可认定该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如某 一合伙人在任何时间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无法在出资日之前向合伙企业缴 付相应出资,则基金管理人可立即认定该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逾期缴 付出资的合伙人支付的本条项下的滞纳金、赔偿金在其他守约合伙人之间 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3.8.1 为免疑义,违约合伙人按照上述约定,向合伙企业支付的滞纳金、赔偿金 (如有)应作为合伙企业的其他现金收
11、入,而非该等违约合伙人的实缴出 资额。3.8.2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认定违约合伙人后独立决定对该违约合伙人采取如下一 种或几种措施:(1)保留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身份,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做如下 调整:缩减该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 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 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且其认缴出资额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其应分 担的合伙费用仍按其未发生违约时的认缴出资额计算。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违约合伙人的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转让给其指定的守约合伙13(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人(前提是该守约合伙人同意认缴)或第三方,或自行认缴相应出资, 或相应缩
12、减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采取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法律行动以强制要求违约合伙人根据其 认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缴付一笔出资(且不低于按本协议第条 计算的滞纳金金额),并赔偿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 人或其关联方因其违约事项受到的全部损失; 将违约合伙人之合伙权益的全部或部分按照基金管理人从守约合伙 人利益出发独立决定的价格出售给基金管理人独立决定的人士,违约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违约 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并且违约合伙人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配合 签署或出具相关文件,该等违约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购买方在转让完成 之时就该等合伙权益成为一个“继受有限合伙人”。
13、转让所得款项按如 下先后顺序处理:1) 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合伙人应付而未付的滞纳金、赔偿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人、其关联方、代理人为处理违约合伙人违约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包括税金);向合伙企业支付合伙企业因违约合伙人违约而举借债务弥补资金缺口而产生的成本(包括利息);及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将转让所得的余额(如有)支付给违 约合伙人:违约合伙人已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就其合伙权益 的转让签署和出具了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且违约合伙人已书面 确认其对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方、合伙企业或违约合伙人合 伙权益的购买方不享有任何权利且不会提出任何权利主张。(4)强制违约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的认缴
14、出资总额相应减少,在此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违约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并且违约合伙人应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配合签署或出具相关文件,其他合伙人在此同 意基金管理人独立决定强制违约合伙人退伙并应配合签署或出具相 关文件。退伙时违约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为以下三项之和乘以基金 管理人独立判断决定的比例,该比例大于或等于50%,不超过100%: 1)该违约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尚未使用的部分;2)违约合伙人已被 分配但尚未支付给该违约合伙人的金额;3)以下二者中较低的一个: 违约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中已由合伙企业用于投资但尚未变现、仍由合 伙企业持有的部分的投资成本(不包括截至该日在合伙企业账簿上已 被记为无
15、变现价值的部分投资),或该违约合伙人的该部分实缴出资 额对应的合伙权益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违约合伙人退14(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伙时享有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有相应的可用现金时按如下先后顺 序用于:1) 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合伙人应付而未付的滞纳金、赔偿金;2) 向基金管理人、其关联方、代理人支付因其处理违约合伙人违约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包括税金);3)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其因第8.2条的适用而少收到的管理费;向合伙企业支付其因违约合伙人违约而举借债务弥补资金缺口所产生的成本(包括利息);按照上述约定运用后的款项的余额(如有),在违约合伙人已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就其退伙事宜签署和出具
16、了所需的全部文 件并且书面确认其对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方、合伙企业不享 有任何权利且不会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前提下,在合伙企业有可 用现金时支付给该违约合伙人。为避免疑义,在合伙企业没有可 用现金的情况下,无义务向违约合伙人返还财产份额。 采取其他违约追责措施或与违约合伙人达成和解。任何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其知晓,其被接纳进入合伙企业有赖于 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发生违约,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任何其他合伙 人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补偿,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协议签署时或违约 发生时可能无法确定,因此本协议第3.8条(逾期缴付出资)所约定的违 约救济措施系基金管理人针对任何违约合伙人可采取的合
17、理及适宜的违 约救济措施。并且,基金管理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就其对违约合伙人采取或 未采取本协议第3.8条(逾期缴付出资)项下任何措施而向任何合伙人或 合伙企业承担责任。3.9投资冷静期和投资回访合伙企业给合伙人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合 伙人,投资冷静期自本合伙协议各方签署完毕且缴纳首次出资后起算,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9.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 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合伙人本人或机构;(2) 确认合伙人是否以其自身名义认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合伙
18、人是 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15(有限合伙)合伙协议(3) 确认合伙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和风险揭示的内容;(4) 确认合伙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合伙企业的投资 标的相匹配;(5) 确认合伙人是否知悉合伙人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合伙人的重要 权利、合伙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6) 确认合伙人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7) 确认合伙人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8) 确认合伙人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3.9.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本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出现前述情形时,如合伙人已经缴纳全部或部分认缴出资,基
19、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退还合伙人缴纳的出资款项。并且,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以 下任意一项处理方式:(1) 对于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可以由其他合伙人自主决定是否追加认 缴出资,如果有多个合伙人同时愿意追加认缴的,则根据合伙人原认缴出 资比例计算其各自追加认缴的出资;或者,(2)依据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或者,(3)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接纳一名或多名同意按照本协议条件承担该 合伙人全部或部分认缴出资的新增合伙人。3.9.4 在前述任一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就此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 议进行修订,以反映根据本条款约定对合伙人和出资情况所作的任何变 更。3.9.5 合伙
20、人有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适用本协议第3.9条的约定。第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选择程序: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 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合伙企业仅可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 约定退伙、被除名或更换时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16【】(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4.1.2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 其他合伙人的监督。4.1.3 为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
21、业法及本协议所 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策执行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宜;(2)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3)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 款凭证;(4)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5)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 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 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 能带来的风险;(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
22、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9)根据本协议第10.2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及10.5条(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的规定,办理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和管理退伙事宜;(10)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的权利。4.2 关键人士负责合伙企业管理的关键人士为2人,即蒋国兴、汪泓微。如果关键人士 中任一人,连续六十(60)日不能继续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或不在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未把必要的 精力和时间用于合伙企业的投资及管理,或死亡或是永久性的丧失工作能 力,则构成“关键入士事件”。关键人士事件发
23、生后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应 自动中止,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新的项目投资活动,仅能从事投资期后的活 动及一般存续性活动。如果普通合伙人没有在投资期中止之日起120日内 提出替代关键人士的议案或提出的议案未获合伙人会议特别同意的,则合 伙企业投资期提前终止,进入退出期。基金退出期内,如果关键人士不能 继续在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处任职或死亡或是永久性的丧失工作能17(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力,普通合伙人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20日内提出替代关键人士的议 案供合伙人会议讨论,经合伙人会议特别同意,合伙企业延续,否则有限 合伙人有权要求按照本协议约定更换普通合伙人或要求普通合伙人清算 本基金。4.2.1 投资期
24、内,经合伙人会议特别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自然 人作为新的关键人士,或构成第431条约定情形的关键人士的接任者, 并将其计入本协议项下的关键人士;并且,对于已构成第431条约定情 形的关键人士的接任者,一旦根据本条获得任命,则视为第431条所述 之投资期中止情形已消除。4.3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表, 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 伙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设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第一 任代表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4.3.1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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