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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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 求,规范我院学籍学历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持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 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并到学生处备案。未请假、请假 未批准而不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根据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文件 精神,所有大中专学生不再向学院所在地转户籍关系,凭学 院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登记 手续,毕业时持毕业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 直接转入用人单位。
2、外省学生需要将户口转入我院的,可以 持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报到 时交由辅导员(班主任)到学院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 续。第二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 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不 符,人像比对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思想品德不合格,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社 会主义制度,散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参与邪教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三)留、降级学生,须第二次留、降级的
3、或者无特殊 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专业规定学制2年的;(四)休学、保存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因病、伤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难以长期坚 持学习的;(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院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的;(八)未到达毕业资格者,可延迟毕业,延迟时间为1 年,学生需在1年内到达毕业资格,1年后仍未到达毕业资 格者,按退学处理;(九)其它原因由学院决定退学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第二十四条对学生没有能力完成学业或不按规定办 理注册、跟班试读、休学、复学手续者,必须
4、退学。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 学决定书并通知到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 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学年内上学期退学的退还本学年 预收学费的50%,下学期退学的按照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分摊 到1年在校学习月份,以学生实际在校月份计算退还剩余费 用(不够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第二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 学决定书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 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退学学生的
5、档案由学院学生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迂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学历图像信息采集且人像比对通过,成 绩合格,到达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 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进行顶岗实习,但不可以在短于专业学制的情况下提前毕业。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学历图像信息采集且人像比对通过,成 绩不合格,未到达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 业证书。所有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
6、可向学院申请重修1次, 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因公共 体育课和劳动课不合格而发给的结业证书,不予换发毕业证。 换发的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条凡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一律不发任何形式的 毕业证书。对完本钱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到达该专 业辅修要求的,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的结 业证书仅作为学业证明之用,不予办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 续。第三十一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 业证书或在校学习证明。第七节 学历证书管理第三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
7、需提 供书面申请意见,详细说明修改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 相应证明材料。学院进行审查,审查属实的,学院将受理并 报教育厅办理相关修改手续。第三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每年将要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电子注 册。电子注册以学信网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由学院 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和学生所在系部联合 审定毕业生毕业资格。毕业生毕业前要完成学历照片的采集, 学历照片要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像比对一 致才能进行学历注册。人像比对不一致的,暂不进行学历注 册,进行身份复核,复核通过后再进行学
8、历注册。第三十四条 学院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 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 经注册的,学院将注销电子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颁发后,学院将不再受理涉及变 更毕业证书内容的申请。确因学院工作失误而造成错误的, 由学院出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及证明材料,报教育厅审核通过 后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对学院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应 妥善保存,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本方法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
9、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保存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 受在校生权利。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入学后随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 查,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 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为:(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下同)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1 年。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健康要求,并经学
10、院复查合 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超过正常入学时间一学期,编入 低一年级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二)对于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学院为其保存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三)对于新生因创业申请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出 具个人书面申请,创业企划书、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凭证等。 学院为创业新生最多保存入学资格2年。学生创业保存入学 资格期间或期满,学生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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