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20xx年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复核认定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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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20xx年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复 核认定工作方案一、复核认定时间20xx年6月15日至7月31日。二、保障标准(一)城乡低保标准全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从20xx年5月1日起,我县城 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5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6元。对批准获得我 县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 保标准的分档按月发给低保金。城乡低保分四档补助:第一档每人每月796元,第二档每人每月 659元,第三档每人每月480元,第四档每人每月310元。(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1035元; (2)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1242
2、元。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分散供养人员:全自理每人每月 181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53元,全护理每人每月724元。(2)集中 供养人员:全自理每人每月217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070元,全护 理每人每月2025元。1 .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2 .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 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3 .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 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4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户或单人入保
3、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状况, 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也可将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 保。L因病(伤)致困家庭入保(1)因病(伤)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 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2)因病(伤)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100%;其他条件符合按户
4、保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纳入低 保。2 .因残致困家庭入保(1)因残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 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 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仍有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费用支出。(2)因残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100%;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3 .因学致困家庭入
5、保(1)因学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 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 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 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 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 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
6、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2)因学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纳 入低保。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 等刚性支出可累计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 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四)低保边缘家庭单人入保持有上杭县户籍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 可单人纳入低保。重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重特 大疾病;失能失智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符合 条件的老年人。五、城乡特困人员
7、认定条件持有上杭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一) 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 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 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 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
8、家庭经 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 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三)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1 .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796 元 12X6=57312 元);2 .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 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 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3 .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 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4 .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 以影响特困
9、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 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1 困人员;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 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 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 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
10、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 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2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3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 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六)加强部门核查。各村应将在册特困人员名单与县残联提供 的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11、名单进行核对,加强当地公 安派出所的沟通联系,核对在册特困人员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持有上杭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 低保标准11.5倍之间(即每人每月796元1194元之间)、且符合 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均可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 缘家庭的认定,除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需符合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 的条件外(796元X 12X6=57312元),其他条件参照低保对象认定 条件执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已纳入单人低保的人员按低保对象统计;家 庭其他成员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并按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统计。七、
12、工作步骤(一)申请受理。6月27日前,开展年度复核工作布置,粘贴低 保年度复核、申请公告,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 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 别能力,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各村加强低保(特困)业务培训,加大 政策宣传力度,发放政策宣传册,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 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 低保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申明, 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镇社会事务(民政)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协管员,村社会救助协理员。新申请救助对象统一按照上杭县民政局等十五部门转发福建省 民政厅等十
13、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 知(杭民20xx7号)要求,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口.社会救助 申请表(书);2.诚信承诺书;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4.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 务人核对授权书。(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5月15日前已组织将现有低保对象(特 困人员)在省核对平台发起复核,目前核对报告已出具。个别村部分 现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其他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信息数据未完整补录,原则上要求补录完成并发起核对。 新申请低保、特困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在填写授权书时, 必须完整提交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
14、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的相关信息,在7月15日前全部录入核对平台并发起核对,以便准 确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三)入户调查核对。7月1日前,各村认真审核现有低保特困 对象的经济核对复核报告,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 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1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 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 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 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2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走访了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
15、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 和实际生活状况。3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 佐证材料。4 .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各村应当及时告 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开展复查。(四)审核确认。7月5日前,一是提出初审意见。各村根据实 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或“建议不纳入低保”的初审意见。二是进行初审公示。将初审意见 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实际
16、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 材料报送民政办。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或 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 同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办。民主评议成员由包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 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论仅作 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五)上报材料。7月12日前,将上报报告(统计低保和特困人 员)、所有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表、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信息表、入户调查表、所有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户主社保卡复印件、疾病证明和住院发票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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