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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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1时【抵作】【商品房价款。(二)买受人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一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 部价款。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一年月日前分一期支付该商 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一年月日前支付。3 .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 金组合贷款】【1买受人应当在一年月日前支付首期 房价款(币种)元(大写 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O余款(币种)元
2、(大写 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币种)元(大写 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4 .其他方式:O(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账户名称 为, 账号 为 O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 定见附件四。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 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
3、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 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 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 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 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 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o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以下第1、2、项所列条件:
4、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报告;2 .;4.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 宅质量保证书。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L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 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9.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2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 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9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 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9. 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
5、户;5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当相关费用; 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 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到达交付条 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当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 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元的违约金;第7项 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 种)元的
6、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 日后一日之内到达交付使用条件。(2) o(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到达;.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月日到达;2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_月 日到达;.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到达;3 .医疗卫生机构: 年月日到达;.幼儿园:年月-日到达;4 .学校:年一月一日到达;.;5 .o以上设施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O.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o2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o.物业服务用房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o3 .
7、其他设施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o 关于本工程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到达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 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 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 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 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 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 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 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
8、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 任由出卖人承当,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 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银行和交存 通知单,买受人可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 :/zjj. xa. gov. cn)查询、下载打印,自行前往专户银行交存。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向出卖人出示房屋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凭证;未提供交存凭证的,出卖人可以拒绝将房屋交付使用。(四)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 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 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
9、.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以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 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 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当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o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 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2) o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 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
10、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 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 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 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 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
11、价 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 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 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o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 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 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 列原那么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 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
12、人有权解除 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 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 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 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 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 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 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 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
13、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套内建筑面 wo%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 那么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 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 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 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
14、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 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 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 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筑面积一预测建筑面积.一一 预测建筑面积(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 署补充协议。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 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 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
15、如下:O4 .双方自行约定:O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规划变更(一)出卖人应当按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 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资源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 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 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 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 解除合同通知送
16、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 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如下:。第十五条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涉及以下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 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 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17、;.供热、采暖方式;2 .;.;3 .o(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 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 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 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如下:O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一)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
18、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 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 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 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 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
19、按 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当 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 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 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 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 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
20、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 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第(1)、方式处理(可多项选择):(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o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二O二一年 月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 名称:,标准文号: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 标准名称:,标准文号:O可能受到 的噪声污染情况、建筑隔声设计及采取的防治措施见附件七。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以及噪声情况经检测 不符合标
21、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 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 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当相 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当,整改 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当。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 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当逾期交付责任。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未到达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
22、节能措施, 并承当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当相应赔偿 责任。O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 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当相应的 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二)以下情形,出卖人不承当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 .o(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 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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