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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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规范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发挥财 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 办(2019) 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 法。第二条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厦门市 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 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本办法中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包括商贸流通业、生活 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商贸流通业是指商
2、品流通和为商品流 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业(不含农产品市场)、 零售业、商贸物流等消费提升相关行业;生活服务业特指餐 饮、家政服务、人像摄影等生活服务业。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 理。(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 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申报通知(指南);受理 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施项目实地察看、 评审、论证;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开展项目绩 行业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居家上门服务证、安全生产、诚信 宣传、禁限塑、行业法律法规、老字号传承创新等公益性培 训。符合条件的按每人12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协会、 机构最高
3、不超过100万元(培训方案应提前向市商务局报 告)。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第十一条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一)公开征集。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材 料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 金申请材料。(三)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扶持标准 及预算资金规模计算扶持金额。(四)拨付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 金。第四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 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
4、确绩效目 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 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第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 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 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 瞒报有关情况以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 后,应当自市商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 数缴回市财政局,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及市级财政专项 资金支
5、持;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 员或单位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 至2023年12月31日(第八条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 办法执行。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申报 审核工作。(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等管理工作;对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 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商务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6、指南),明 确当年支持方向、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等事项。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标准第六条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二)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符合财政申报相关要 求。(三)按要求向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 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遵守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未发 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五)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第七条 支持方向及标准说明以下扶持标准均为最高标准,但受财政资金预算规模限 制,可根据预算规模和资金需求实际情况对扶持金额统一按 比例进行调整,申请单位应同意调整结果。本文中销售额、零售额、营业
7、额、营业收入如无特殊说 明,均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一般以月 报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作为基数核算。第八条提升供应链价值链(一)培育核心企业1 .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培育一批试点示范 企业。对国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以来入选省市级供 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对入 选国家级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5万元奖励;入选全国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 企业就高申请,如获得奖励后达更高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补 差。2 .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整合上下游产 业链资源,做大供应链平台业务规模。在厦统计的批发
8、业零 售业销售额年度合计同比增幅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对其销售 额增量给予分段奖励。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 之三的奖励,超过30%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五的奖励。 国家示范企业其及下属控股企业合计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 8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 级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 .支持制造业企业整合供应链核心资源业务,做大采购 和销售规模。对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2022年销售额增量首 次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万分之三的奖励,单家 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 “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
9、链融资平台 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 (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 人2022年平均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 控股企业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0万 元,省市级试点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三)促进供应链数字化建设。鼓励全国供应链创新与 应用示范企业利用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 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 数字服务平台,按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不含维护费,下 同)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供应 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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