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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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科技计划工程信用管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省科技计划工程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 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那么X国科发监2022221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 97号)以及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苏办20193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对象为参与省科技计划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工程承当(申请)单位、工程承当(申请)人员、 工程咨询评
2、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 省科技厅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工程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本方法适用范围为省科技计划 工程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工程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 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评估等。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工程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行承诺事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激励和惩戒的重要参考。第十七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基本信息为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以及省科技计划工程 的计划类别、工程编号、工程名称、实施期限等。失信信息为按 程序调查认定后,对失信行为处理的相关结果,包括责任主体、 失信行为、处
3、理结果、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 戒期限等,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八条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据相关科技 活动管理规定确定,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一般失信信息 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那么上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记录、 保存和披露期限原那么上为3年。严重失信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 满时,相关责任主体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保存和披露期 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 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依托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省 科技计划工程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建设上下联动的科研诚信 体系,推动全省范围内
4、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共治。(-)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工程组织实施全过程中产生的 失信信息,自决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省 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二)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工程 管理中产生的失信信息,自决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三)省科技厅按要求将相关信用信息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 信管理信息系统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五章信用修复第二十条存在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省科技厅提 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处理处 罚期限届满后自动修复并移出失信名单。第二十一条存在一般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
5、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自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二)已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 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自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二)已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 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
6、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 项不落实,经催促后仍不履行的;(四)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章所明确规定不予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科技厅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 信用修复承诺书。(二)受理申请。省科技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 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三)核查申请。省科技厅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 结果等进行核查。(四)修复认定。省科技厅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 用修复处理结果,按规定录入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不予修 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
7、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 省其他科技专项(基金)、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 理工作,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方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原江苏省科技计划工程信用管理方法(苏 科技规2019329号)同时废止。附件2江苏省科技计划工程信用管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省科技计划工程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江 苏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对江苏省科技计划工程信用管理方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以下 简
8、称方法)进行了修订。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方法印发实施后,在提升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规范省科技计划工程信用管理方面发 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方法在贯 彻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适应政策规定对信 用管理提出的新要求。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 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2021年江 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及配套制度发布,要求各部门对照条例要求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二是适 应科研失信行为情形和处理尺度发生的新变化。2020年
9、,科技部出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 理暂行规定,对5类责任主体的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近期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那么,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 处理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三是提升方法的操作性和规范性。针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不 够完善、失信行为的处理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予以修订完善。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要求,我厅已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邀请法律、信用等领域专家对方法的修订进行了评估论证。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方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为六章二十七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五方面:一是进
10、一步规范责任主体范围。对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结合工作 实际,删除工程主管部门,增加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作为责任 主体。二是进一步细化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细化了各类责任主体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 行为的具体情形,共61种,为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三是进一步规范失 信行为认定程序。鉴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那么在失信行为处理程序上已十分详细且便于 操作,修订后失信行为认定程序严格参照执行,包括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四是进一 步规范失信行为处理
11、措施。按照审慎包容、宽严相济的原那么,对一般失信行为不再采取一定期限 内禁止承当或参与科技计划工程等处理措施,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 据库,按照规定及时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五是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修复机 制。明确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和期限,信用信息产生后及时汇交,推动实现全省科研信用信息共享 共治。同时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增加了信用修复条件及流程,保障相关责 任主体权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协同共 治的原那么。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计划工程的信用管理工作,对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计划工程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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