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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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方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 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 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范围内市、区人 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部 门、基层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依法、 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 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演 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监督和
2、检查等工作,适 用本方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 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那么。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 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 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有关(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六)是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七)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A)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应急预案审核和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 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个工作日内依照以下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
3、审定通过的总体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二)审定通过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应急管 理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向有关部门备案。(五)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市属重点企业总 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企业主管机构。(六)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应向途经地县级以上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统计应急管理部门。10(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20日内 向属地行政主
4、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 应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备案应报送以下资料:(一)应急预案印发通知;(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三)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四)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应通过政府网 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移动新媒体等,及时向 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 布应急预案简本。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五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统筹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 练计划。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第 一季度报送同级应
5、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 案演练的监督检查,并指导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工作。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虚拟现实演练等方 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 约高效的应急演练。11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大型 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中直 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 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
6、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 经营管理单位,原那么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地应 急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城市轨道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 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 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演练原那么上由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 位牵头组织;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的应急演练, 可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组织演练评估。评估 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演练的执行情况。(二)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三)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四)救援人员的处置情况
7、。(五)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六)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12(七)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应 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10日 内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 料等应及时归档备查。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三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 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 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应急预 案评估,其评估结论应报市
8、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应急预 案应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 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 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13(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 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
9、职责、 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 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方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 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 况适当简化。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三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5日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 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第三十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或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 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 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
10、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 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 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 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 的内容和要求。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14 编制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 博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 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对涉密的应急预案,应编制应急 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局部应作为宣传 普及重点。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 统
11、筹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建设应急指挥系统,培养应急救援队 伍,管理应急物资及装备,组织开展演练和其他落实措施。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 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 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 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技术、程序和 方法。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市人民政府绩效 评估指标体系。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 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处置
12、不力或者 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 事人责任。15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 是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及信 息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急预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使用新媒体技术推动应急预案向移动终端延伸。第九章附那么叶条本方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 实际,制定本方法的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16 职能机构或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 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机构或部门主动运 用信息化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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