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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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院的各项收入管理,确保财政收入依法征收、 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XX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 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 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院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或XX有 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第三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XX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 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对 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 时足额上缴。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XX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 依法组织XX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及时足额上交XX计划财务处。第六条XX收费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各处室在实施收费收入前应 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展收费收入活动。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XX各类收入的核算管理部门,根据XX规 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XX年度收入预算;(二)审核各处室收费项目和标准;(三)负责非税收入的执收、上缴、登记、对账等工作;(四)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包括领购、使用、保管、年检、核销 等工作;(五)负责各类收入的核算。第八条 执收处室在非税收入管理中主要负责:(一)负责缴款人的日常管理与沟通;
3、(二)负责敦促缴款人及时缴费;(三)负责非税收入调整事项的申报。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九条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XX省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标准征收。其他 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XX和省人民XX的规定设定和 收取。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各执收处室在执收时,应 当由缴款义务人直接缴入XX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严禁转移、 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存入其他账户,不得开设非税收入 过渡性账户。第十一条集中汇缴使用XX非税账户实行集中汇缴的,由计划财务处使用XX省非 税收入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款项。第十二条直接缴款具体缴款方式
4、如下:(一)现金方式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缴款人依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银行账号到 代理银行网点缴款,代理银行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票据信息,直接将 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二)转账方式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原则上要求缴款人在其开户行或同一家银 行机构划缴。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依照计划财务处提供的账号到代理 银行办理缴款。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款项转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三)电子方式采用电子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执收处室通过POS刷卡、批量 代扣及网上银行缴款平台等缴费方式扣款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四章收入确认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台账(附件1)的 登记,并于缴款人缴费完成后,汇总
5、相关的一般缴款书,及时予 以入账。第十四条取得相关非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第十五条 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 应缴财政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十六条不作为收入入账,指XX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党费、团 费等款项。第十七条属于XX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计划财务处根据到账通 知和开具的税务发票确认入账,并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金。第五章收入核对第十八条执收处室、计划财务处根据非税收入银行汇缴结算户 中的资金收入记录与相关非税票据的开具记录予以核对,即资金金额 与票据金额的对账,并对相关对账资料予以备案。第十九条定期对账每月进行定期对账工作,同时年末进行年度
6、对账。其中,执收处 室、计划财务处按月对账依照本月汇缴结算户收取的一般缴款书内容 与票据的开具及使用情况,进行逐份核对;年度对账则核对年度各征 收项目收入的合计金额。通过“XX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一对账管理”进行账务核对,每月初 对上月收入按财政支付凭证进行明细核对,年初对上年收入根据功能 科目进行核对。第二十条差异处理若确认有对账差错存在,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汇缴结算户已收款记账,但XX未开票。对此对账结果, 应属非XX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填列对账回执单时按一般缴款书票号 及相关金额填列“已到账但XX未开票”记录,报非税收入征管部门。 同时,对于此类情况,必有另一单位对同一缴款书向非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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