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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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6日市人民政 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罗云峰2022年9月9日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 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 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授权 投资者或者经营
2、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 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 动。第三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 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
3、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实施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U!本办法自2022年H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 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 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
4、然 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二)拟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三)依法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五)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运行情况;(七)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八)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制定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的措施;(十)依法对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H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第六条 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损 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 式收集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众的合法权 益。第七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投资新建或者改扩建、运营市政公用事 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投资新建或者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市政 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者改扩建市政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 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
6、的其他方式。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需求、 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并拟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 见。主管部门
7、综合各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九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实施机构;(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 估算等;(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以及特许经营期限;(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选择方式;(八)政府承诺和保障;(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拍卖等竞争方 式确定特许经营者。依法通过竞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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