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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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受益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性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家银行业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银保
2、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 理,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许可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 国家法律约束,其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 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
3、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第七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 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 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第五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但是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其它议事规则 和责任制度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4、。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数及 占公司股权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报中国银保监会或 其派出
5、机构备案。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临时股东会,该 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股东,如果 有关书面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股东,在议案上表决同意的股东已达到做 出有关决定的法定比例,则以上述方式将在书面议案上表决同意的议 案递交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成为股东会决议。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 事。第五十八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公司 股东可分别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
6、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六十条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六十一条董事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董事会,享有表决权;(二)获取必要的信息,保证依法履行职责;(三)了解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其他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四)获取履行职责所必要的
7、协助;(五)依法取得合适的报酬或津贴;(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当其自身的 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 行为准则,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不得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行 为。第六十四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时,应当及时将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告 知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审议表决该事项时予以回避。第二节独立董事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3人。第六十六条
8、 公司独立董事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熟 悉信托原理和信托经营规则,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分别向股东会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书面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向全体股东做出书面声明。第六十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责或权利:(一)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或董事会;(二)向股东会提交工作报告;(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9、费用由公 司承担;(四)对重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可就关联交易等情况单独向中 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其他职责或权利。第六十九条独立董事承担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董事应尽的义 务,不得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第七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 断或决策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信托公司中任职。第七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 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书面说明。第三节董事会第七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10、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三)建议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四)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重大投资规划;(五)审定公司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净资产10%-25%以内的长期投资和对外担保;(六)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实施方案;(七)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A)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审
11、议和批准公司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审议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 况的议案;(十四)审议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的议案;(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十四条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 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必须事先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并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和建议。第七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表决重大投资、 重大资产处置、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须经董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应
12、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 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 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七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要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董事要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第七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
13、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四)股东会提议时;(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第八十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 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 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位董事, 如果有关书面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草 案上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做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 送交董
14、事会秘书后,该方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集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秘书应将书面议案的表决结果及时告知各位董事。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应制订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发展规 划,了解公司的风险状况,明确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通知全体股东, 并向中国银俣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亏损;(三)拟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及时报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的关联股东名单。第八
15、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信托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 资决策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信托 委员会,成员3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 受托职责。当公司或股东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保证公司为 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或实 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八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推 荐,全体董事选举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董事担任。第八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落实股东会议精神,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16、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负 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业务;(三)签署公司的重要合同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有对公司 业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九条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 事代行其职权。第九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任免,其主要职责:(一)保证公司有完善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二)依法准备相关的文件和报告;(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 和文件;(四)依照本章程
17、筹备董事会会议及准备各项文件。第八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九十一条 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九十二条 司监事。第九十三条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九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根据需要可以连 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五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 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18、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条件。第九十六条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 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报告,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九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九十八条监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或者经常不履 行其职责的,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本章程第六十二条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公司监事不得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第二节监
19、事会第一百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设立监事 会,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第一百零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股东会从监事会成 员中推荐,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第一百零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 召
20、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A)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三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 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会表决时,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 效。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或遇有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有违纪行为需要立即纠正时,亦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第一百零五条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要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21、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一百零六条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第一百零七条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零八条监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 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保管等事项,为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第一百零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并报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一十条监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
22、但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位监 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派发给全体监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 的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做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 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方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集监事 会会议。第九章高级管理层第一百一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承担相关工作。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
23、 总监、合规总监、审计总监各一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第一百一十三条 总经理不能正常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总 经理办公会通过集体研究,有权对公司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10%的长期投资和对外担保做出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要形成会议纪 要,由总经理签署后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
24、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具体管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审 计总监;(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A)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 问题决策范围的,必须事先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并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七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一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 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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