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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 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 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 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 式进行的记
2、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 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 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 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第三章行政许可记录规则第三十三条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 下列方式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于1个工作 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自收 到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 范围内的,出具不予
3、受理通知书。第四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四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 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 专用存储器。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 档案立卷归档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按照行政许可 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 可档案的,应当经做出行政许可的科室负责人批准,依法查阅、 复制。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当征得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依法查阅、复制。第三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 录信息,应当严格按
4、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三十九条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 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 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保存及归档第四十条各执法科室要按照规定配齐相关设备,指定专人 负责本
5、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 保管。第四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案卷每年由法规科统一考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 相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 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 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
6、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 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五条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 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 规范化水平。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 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 严格管理。第六条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 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二章行政处罚记录规则第一节立案第七条通过执法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 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 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 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
7、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 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 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局领导 批准。第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 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 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 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第十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 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8、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 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 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 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十一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 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 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 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 民检察院一份。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十二条需要其他单位协
9、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 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 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第十三条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 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 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 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 注明日期。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四条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 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
10、 查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 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送达 当事人。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 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 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 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 (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并注明日期。第十六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第十七条抽样取证时,填写抽样取证记录,详细记录抽 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
11、名称、抽样物 品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抽样情况、 样品加封情况,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 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 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进行抽样取证时, 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八条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 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 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 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 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 签名和
12、鉴定部门的盖章。第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 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用案件有关事 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局领 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 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 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条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意见书 并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 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
13、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 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第三节核审与决定第二十一条法规科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 核审完毕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法规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第二十二条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要求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 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 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 送达回证。第二十四条听证过程中
14、,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 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 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 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 人。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单经过;(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 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
15、、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 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第二十七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 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拟定行政处罚决定 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 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
16、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 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 辩情况记入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 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
17、济 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四节送达与执行第三十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 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 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三)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 送达,可以在省一级报纸或者沧州市级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可 以同时在机关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 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 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 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 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 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 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 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