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_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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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实行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
3、满意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安排,逐步实行住房安排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居新制度、老房老方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 二、停止住房实物安排,逐步实行住房安排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安排,逐步实行住房安排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4、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安排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详细补贴方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与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
5、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
6、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与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运用。 (六)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赐予职工工龄补贴,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运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干脆划入售
7、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安排)、核定、划转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九)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根据“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供应良好的服务。 (十)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原则上维持6,有条件的市、县(市)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计缴基数按职工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
8、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工交付运用的住房,既可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供应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一般居民住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详细方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9、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限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详细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详细方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激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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