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作室建设申请书、科技特派员三方服务协议(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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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河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申请书申请单位所在地:市 县(市、区)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填报日期:年 月 0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甲方(特派员):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 :乙方(被服务单位):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 :丙方(派出单位):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 :为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经三方协商一致,现由丙方派甲 方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派驻服务协议如下:第一条服务期限从签约日至下年度12月31日止(此服务期限不作为省财政安排科 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的依据)。第二条服务方式与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如下:(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要求逐条列明,文字表述规范
2、、 准确。)第三条预计服务工作完成指标(相关任务指标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要求逐条列明,文字表述规 范、准确、可量化。)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其他约定事项,可逐条列明。)第五条争议处理1.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 那么解决。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按规定通 过法律程序解决。第六条免责条款因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解决。第七条其他1、丙方支持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为甲方服务提供必要的条 件和保障,并对甲方履行服务职责进行监督。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议解决。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
3、。4、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乙方需甲方继续提供服务的,需签订新的三方服务协议。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盖章)日期:丙方:(盖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日期:河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 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全省科技 特派员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 特派员制度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16) 32号)和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政办 字(2020) 1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 法。第二条科技特派员是指立足我省产业开展和基层科技
4、创 新需求,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及相关组织按照 一定程序,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及其他单位人员中选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一定的业务专 长,到省内乡村、企业、园区等基层单位开展政策宣讲、科技 服务、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宗旨是引导鼓励科技人员和相 关管理人员服务“三农”、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加强社会化科 技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加快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促进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为全面建设现代化 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科技人才支撑。第二章工作体系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体系包括科技特派员队伍体系、
5、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体系三局部。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队伍体系由农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科 技特派员和乡镇科技特派员三局部组成。(一)农业科技特派员是指为全面推进我省乡村振兴,增 强农业产业科技支撑,深入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农业农村一线, 带着农民创新创业、增收致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是指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开展 需求,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技术培训、参与研发、推动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乡镇科技特派员是指从我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在编在岗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立足服务本辖区 基层科技管理,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第
6、六条科技特派员服务支撑体系由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 室”)、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协会及科技特派员综合 管理服务平台等组成。(一)工作站是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省级以上园 区建设,为科技特派员在本地开展科技服务提供保障和支持并 推动科技管理和服务在基层延伸的工作机构。(二)工作室是指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负责本单 位科技特派员管理,为本单位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保障和 支持的工作机构。(三)科技专干是指从企业、合作社等单位内部遴选培育, 与工作站联络对接,配合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的工作人员。(四)组建河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协会
7、,探索政府指 导、市场化运行的科技特派员第三方管理机制,支持社会服务 机构参与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技术需求对接、业务 培训、法律服务、纠纷调解、评价考核等委托服务。鼓励科技 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加入科技 特派员管理服务协会。(五)依托“河北省科技特派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 简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科技特派员申报、审核、复 核、备案、培训、派驻等全流程在线管理。建立平台信息动态 发布机制,完善科技成果库、典型案例库、服务需求库等建设, 促进科技资源互通共享。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体系由省科技厅、省直有关部门、 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乡镇政
8、府(街道办事 处)、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和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等组成。(一)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开展复核、备案、培训、派驻、评价、 宣传、表彰等工作。(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科技特派员、工作室 的申报、审核、推荐和相关管理工作。(三)市科技局负责本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作室的 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负责本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工作室和科技专干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四)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乡镇科技特派 员、工作站的组织推荐工作,负责本地企业、合作社等单位在 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申报信息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地科技专干的 审核、备案工作
9、,负责本地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专 干和派驻本地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乡镇科技特派员 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本地工作站的申报、建设和日常管理 工作,负责本地科技专干的初审和管理工作。(六)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合作社等单 位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注册信息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地工作站 的申报、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地科技专干的审核、备 案工作。(七)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组织、 初审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工作室的申报、建设和日常 管理工作。第三章科技特派员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一)农业科技特派员1 .对农业企
10、业、合作社等服务对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先 进适用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2 .开展科技政策宣讲和科学技术培训。3 .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打造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4 .与农民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带着农民创新创业、增收致 富。5 .开展服务对象需要的其他科技服务。(二)企业科技特派员1 .参与或指导企业开展技术研发。2 .向企业推介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3 .协助企业制定科技创新开展规划、凝练技术创新需求、 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工程。4 .为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讲、技术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 指导企业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做好科技统计数据归集、享受相
11、关科技创新政策等服务。5,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研发机构提档升级。6 .协助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7 .开展服务对象需要的其他科技服务。(三)乡镇科技特派员1 .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协助抓好相关科 技工作落实。2 .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安排,协助抓好相关 科技工作落实。3 .开展本地企业、合作社等单位科技需求调研征集,指导 相关单位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协助联系、沟通、对接农 业和企业科技特派员。4 .组织或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做好工作站日常管 理。5 .开展科技专干培育,指导科技专干做好相关科技工作。6 .完成上级科技部门交办的其他科技工作任务。第
12、九条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条件(一)农业和企业科技特派员1 .品行端正,甘于奉献,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 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2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申报人应为在职教师或 科研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并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3 .在校大学生申报人应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或拥有科研成 果。4 .协会申报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备连续三年 以上的科技相关工作经历,所在协会为我省经认定具备科技特 派员推荐资格且从事科技服务的机构。5企业申报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备连续三年 以上的科技相关工作经历,所在企业为省内转制科研机构及经 认定
13、具备科技特派员推荐资格的大型国有企业和科技领军企 业。6 .退休专家、外省专家、外国专家参照高等学校、科研院 所科研人员申报条件,且须由具备科技特派员推荐资格的协会 作为依托单位进行推荐。(二)乡镇科技特派员L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编制 人员。2 .熟悉科技政策,具有较强的科技管理能力。3,了解本地产业、企业开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 力。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申报、审核、复核、备案流程(一)农业和企业科技特派员L申报人自愿申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提交相 关信息。3 .派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信息进行初审。4 .派出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 对申
14、报人提交信息进行审核。5 .省科技厅对申报人提交信息进行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6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请并备案农业和企业 科技特派员。(二)乡镇科技特派员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乡 镇科技特派员建议人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综合管 理服务平台提出申报,原那么上一个单位只允许一人申报担任乡 镇科技特派员。2 .申报人所在地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人信息进行 初审。填写说明1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设申请单位应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 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单位名称要规范,如*镇人民政府,称*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要求有财务账号,能接受财政拨款)。2 .同一
15、单位只能申请建设一个科技特派员工作站。3 .工作站名称为:申请单位名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4 .主导或特色产业为本地产业规模或就业人数最多的几个产业,最 多填写3个。年产值和就业人数可填写估计值。5,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6 .申请建设工作站的区域应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聚集一定数量的企 业、农业合作社等服务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创新需求和创新动力。优先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到达10家以上的乡镇(街道)政府 或省级以上园区建立工作站。3 .申报人所在地的市科技局对申报人信息进行审核。4 .省科技厅对申报人信息进行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第十一条农业和企业科技特
16、派员的派驻服务流程(一)有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的企业、合作社或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需求单位)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填报 相关需求信息。(二)需求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进 行审核。(三)需求单位和科技特派员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沟通对接。(四)需求单位和已备案科技特派员达成合作意向后,需 求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等三方按要求签订 河北省科技特派员选派三方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合作协议服务时限的截止日期应为下一年度的12月底。 需延长服务期限的,应于下一年度再次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五)合作协议由科技特派员本人签字,并加盖服务单位 和派出单位公
17、章后,科技特派员将合作协议扫描件上传综合管 理服务平台。(六)需求单位所在地的市科技局对合作协议进行审核。(七)省科技厅对合作协议进行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八)省科技厅根据县(市、区)政府要求,可定向派遣 科技特派员,达成合作意向后按本方法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九)省科技厅根据科技特派员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确定 派驻服务科技特派员,于下年初印发文件,组织科技特派员派 驻服务。第十二条 乡镇科技特派员的服务(一)乡镇科技特派员通过省科技厅备案后,即可按要求 正式开展服务。(二)乡镇科技特派员不签订服务协议,无服务期限限制。(三)乡镇科技特派员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的,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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