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及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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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 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 管理工作。”二、将第二章名修改为:“经营许可和备案”。三、删去第七条中的“申请四、将第八条、第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修改 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 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
2、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 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 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 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3、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 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 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 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 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
4、0(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 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第H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 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的决定。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5、见附件3),明确许可 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 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1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 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 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 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
6、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 运输证。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 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 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 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 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 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7、。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 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 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 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12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二H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I。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
8、录仪,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 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 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第二十五条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 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 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第二十六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 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
9、,应当 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13 部公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 批手续。第二十八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 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 设置标志灯。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 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 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 运、凭证运输手续。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 运输经营活动
10、。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 质、腐烂、缺少或者损失。第三H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 合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 息化技术,提升运输管理水平。14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 生。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 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 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 车辆和设备的储藏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
11、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 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三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 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 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 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不得违规存放危险 货物。15第三
12、十九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 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 求。第四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 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 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 食品混装。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 经营场所公布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第四十二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 手续必须齐全。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
13、货源、抢装货物、 扣押货物。第四十四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 目。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 愿原那么,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 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16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 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 急车辆和设备的储藏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 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14、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 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 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 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 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 理变更手续。第五H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 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 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 双
15、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17 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 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 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 资料。第五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货运站、 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 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第五十五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
16、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从 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分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 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拒不履行 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 果的重要依据。18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
17、道 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 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4)。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 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 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 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履行处分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 机关撤销原许可。第五十
18、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公示:(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 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 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 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19(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
1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货运 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 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 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 以备案并编号
20、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 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 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 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货物运输及货 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
21、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 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 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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