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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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讲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 部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局部:规定的修订目的一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和道路运输条例相 关修改内容,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 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 那么。在保存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站(场)运 营标准化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的要求,
2、对货运站标准 化运营和信用管理作了原那么性规定。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 发2022) 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 权限范围内的处分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取得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的罚款数额,对于决定中明确的其他涉及本规章的罚款事项,根 据决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再及时修改规章。三是,依据新出台的法规,对规章中引用的相关法规名称及个别文字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与相关法规严格保持一致。(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
3、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 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 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 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 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
4、交通 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 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 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 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 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 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 道路运输证。
5、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 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 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 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 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 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件。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 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 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
7、、出租、涂改、伪造。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 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第二十五条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 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 资格证。第二十六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 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 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 的标志
8、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 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 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 缺少或者损失。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9、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 提升运输管理水平。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 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 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 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藏以及处置措 施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 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货运站经营管
10、理第三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不得随 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三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 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不得违规存放危险货物。第三十九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 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第四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 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 撒
11、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 公布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第四十二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 齐全。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那么,提 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
12、得为无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 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 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藏 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 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 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 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 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
13、定 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 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 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止匕外, 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 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 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 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
14、调查单位和 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第五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 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 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第五十五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在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 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分结 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在作出行政
15、处分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分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 结果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 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 4) o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
16、接受处理。逾 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分决定的,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 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第五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公示:(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 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
17、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 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的;
18、(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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