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创立公司使用比较详细欲与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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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协议书第一章总那么、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责任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以下简称责任公司)事宜,订立本合约。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约的各方为:合约甲方:,身份证:,住址:合约乙方:,身份证:,住址:丙方:,身份证:,住址:第三章责任公司名称及性质第二条 责任公司名称为:o第三条责任公司住所为:O第四条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O第五条 责任公司是依照责任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甲乙丙 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承当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利润, 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投资总
2、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RMB)。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合约甲方:;合约乙方:;丙方:O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 责任公司的经营宗旨:。第九条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第十章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六十五条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科室的规定,制定责任公司的 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六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他引起责任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第六十七条 责任公司
3、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 员工由股东会决议确定。责任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 分立时签订的合约办理。责任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 机关及专业员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责任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员工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责任公司不得开 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责任公司财产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责任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责任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责任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 告三次。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责任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七十三条 责任公司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
5、付责任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责任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责任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责任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责任公司财 产缺乏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 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 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责任公司登记,并公告责任公司终止。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员工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6、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责任公司财产。清算组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责任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二章合约修改第七十八条 本合约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第十三章附那么第七十九条 本合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本合约一式 份,自签约方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约甲方(签字或盖章):年一月H签订地点:合约乙方(签字或盖章):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丙方(签字或盖章):年一月0签订地点: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约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责任公司股东。责任公司股东
7、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第十一条 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责任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责任公司合约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责任公司合约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责任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责任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责任公司合约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责任公司股东承当以下义务:(一)遵守责任公司合约;(二)依其所认购的股
8、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责任公司合约规定应当承当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 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定。第二节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责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9、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责任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责任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责任公司合约;(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责
10、任公司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责任公司形式及修改责任公司合约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一条责任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责
11、任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员工不得担任责任公司的董事。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责任公司合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责任公 司利益。董事应承当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责任公司合约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责任公司订立合约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责任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责任公 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责任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责任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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