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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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行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 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方法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XX省 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居住出租房屋 旅馆式管理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 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第四条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 的要求,借鉴旅馆业管理的做法,由乡镇(街道)为主管理、
2、村居(社区)组织实施,通过出租审查、实名入住、离房注销、 日常检查等流程,对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参与居住出租房 屋旅馆式管理活动。第六条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行网上登记备案 和信息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报送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流 转的方式转报各相关职能部门。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受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申报或者备案的相关材料,实地检查出租房屋是否 具备安全条件。(二)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检查制度,发现居住 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 全生产等问题的,应当
3、催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对隐患 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涉嫌违法犯罪 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三)建立居住出租房屋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 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整治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 隐患。(四)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定期指导、 支持、帮助和催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五)建立居住出租房屋自治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建立 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等自治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开展自治 管理。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一)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对 出租人申报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催促居住
4、出租房 屋当事人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登记手 续。(二)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和相关人员的基础 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三)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和管理 工作,做好治安、消防、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安全等隐患的排 查、责任告知工作。(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五)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自治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村 (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公约,指导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房东 协会下属分会,对居住出租房屋实行自治管理。第九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信息 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监督 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
5、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 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 房屋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租赁 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等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利用居住出租房 屋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电力、燃气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出租房屋的电力、燃气和其他市政服务的供应与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条参与居住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当事人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合法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签订相关协议并履
6、行义 务。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以下义务:(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 消防等安全要求。(二)自租赁关系建立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 屋所在村居(社区)报备房屋出租信息。(三)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 应当及时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送信息,并告知办理居住登 记;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 时住宿登记。(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向承租人 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劝止承租人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 为并催促其改正。(六)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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