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为自己谋取特权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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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介为自己谋取特权的案例夏俊峰案一媒体正义的“审判【案例回顾】:2009年5月16日,沈阳一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 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分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 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 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案例分析】:1、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舆论参与模式逐渐转变2011年5月9日,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当天,人民网发 表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管终审判死刑一文,被各强势媒体转载 近百次。其中局部媒体将标题改为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
2、管终审判 死刑仍存争议、沈阳小贩扎死2名城管终判死刑庭上高喊不服, 试图以此表达媒体立场引起舆论关注。一时间各大网站、论坛纷纷转 发了这一报道,跟帖、评论多呈认为夏俊峰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一边 倒的倾向,与此同时微博上的讨论也进行得如火如茶,大v们纷纷声 援夏俊峰,获得了众多粉丝的支持。值得关注的是,当时正是药家鑫 案即将进入终审的阶段,同样是在故意杀人的认定上存在争义,但网 友对夏、药两人的态度却截然不同,一个被称为敢于向恶势力挑战的 人民英雄,一个被认定为麻木不仁的空虚二代,更有网友认为“这 样判死刑,药家鑫就更该死了。在近些年为人们所关注的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天一案以及夏俊 峰案的审理过
3、程中,网络舆论都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这些案件与 至今仍常被人提起的张金柱案具有相似之处,即都能够并切实的在部 分媒体及舆论的建构下形成强与弱的对立关系;而与张金柱案不同的 是,在新媒体时代人们不再需要向媒体求助、向司法机关反映自己的 情绪和意见,人们只需操控鼠标和键盘在论坛、博客中写下自己的想 法,或是直接转发大V的微博便可以顺利表达个人的意见及看法。因 此在平民化的网络空间中,人人都可以成为道德法庭的裁判官,人人 都可以从个人情感或利益的判断出发对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 进行定性、定量的判决。我们必须成认人的有限性,必须正视在舆论 的压力下司法机关也会做出违背司法理性的荒唐事(例如在药家
4、鑫一 案的审理过程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向现场的听审人员发放调查 问卷以听取民意)。因此在网络舆论的规范秩序尚末形成的情况 下,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因过分关注民意而 损害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应继续加强交 流,构建良性的互动机制,使司法公正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2、最高法院强势回应,主流媒体口径一致2013年10月2日,在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后的第六天,最高人民 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新闻网记者的专访,在访谈中指出被 告人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并对夏案的审查过程 和复核过程进行了详尽说明,对网友的诸多质疑给出了正面而充分的 回应。
5、2014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参加湖南代表 团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 坚持敢于担当如果这(夏俊峰杀人)是正当防卫会天下大乱, 这是最高法院对于社会敏感案件做出的首次强势回应。2013年9月26日,人民网发表网评夏俊峰案,莫以同情的名 义助推暴庆气氛,呼吁媒体且莫成为推动社会暴庆的帮 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角度报道社会热点,以客观和理性推动社会文 明和进步。2013年9月27日,法制日报发表了舆论的天 平:该倾向司法还是倾向夏俊峰?一文,指出法律刚性是社会需 要坚守的底线”。2014年3月12日,北京青年报发表周强 谈夏俊峰案:不能因贫妄为更不能因富贵越
6、法一文,新京报发 表周强: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一文,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 分别转载了这两篇文章。此外,光明网、中国青年网、中国新闻网、 南方都网等媒体也发表或转载了相似文章。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之后, 主流媒体集体发声,或对受害人家属进行采访,平衡了舆论对于夏俊 峰家人的关注;或直指舆论在夏俊峰一案复核期间的不当行为,呼吁 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或对最高法院领导的 讲话进行报道,传达来自高层的司法专业意见。可以看出,司法机关 和新闻机构正在逐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机制,进而以新闻专业主义的 坚持宣传法律专业主义的意义。实际上,在药家鑫案、崔英杰案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都 或
7、多或少受到了舆论压力的影响。在法律专业主义的视角下,司法可 预期性(即普通民众对于自身行为所能带来的后果的预期)和司法可 接受性(即司法裁判结果是否与民众的一般判断相一致)同样重要。只 是在立法阶段,司法多侧重于对于司法可接受性的考量,以确保司法 普世性价值确实立;在裁判阶段,司法多尊重司法可预期性的实现, 以保障司法通过程序正义获得司法正义的可能。也就是说在司法审理 阶段,司法机关应倾听普通民众的意见矫正司法失误,但更应以现有 的法律法规平等的解释和裁判案件,不应受舆论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干 扰。在网络舆论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味迁就民意的做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机关的强势回应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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