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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特许经营管理第五章燃气使用 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七章燃气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实名制】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 制度,建立用气量、安全检查情况等燃气用户电子信息系统,并 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用户管理信息。用户信息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二条【供气服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四 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 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
2、气用户,同时向燃气 管理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二十二时至 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第三十三条【瓶装气运输】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齐持有相应证照的人员和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 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并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 承当相应责任。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可委托持有相应证照 的承运人使用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条【价格管理】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的制
3、定和调整,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宏观调控。第三十六条【行业自律】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燃气专业技 术优势,开展行业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促进燃气经营者提 高服务、质量、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第四章特许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特许经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市、县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 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市、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
4、 营协议后,应当将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 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签约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 区规定的条件。第三十八条【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以及期限;(二)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三)价格和收费标准确实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U!U!燃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五)燃气设施的建设计划;(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十)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特许经营企业责任与义务
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按照城镇燃气开展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三)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 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承当公共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保障燃气设施、设备完好,保障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 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五)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本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 (六)将中长期开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七)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 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6、(A)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其他规定。第四十条【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与临时接管】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特许经营工程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管道燃气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报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三)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擅自停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可以终止的其他 情形。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后,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 时启动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保障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的燃气供应。第五章
7、燃气使用第四十一条【单位用户义务】单位燃气用户、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和操作燃气设施人员的培训。燃气设施使用和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燃气使用安全要求,掌握燃气事故防范和应急基本技能。第四十二条【用户义务】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那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居民用户采用软管连接燃气燃烧器具时,应使用专用连接软 管。软管的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三条【燃气用户安全装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 用。居民用户使用管道给灶具供气的,应当设置欠压或过流切断 等安全装置。鼓励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装置
8、。安全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要求。第四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管理】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撤除固定燃气设施的, 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特种设备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五条【禁止行为】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包裹管道燃气 设施或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二)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或倾倒残液;(三)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四)大中型商业建筑内的厨房、公共用餐区域和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五)其他危及用气
9、安全的行为。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第四十六条【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撤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七条【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使用燃气的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及时报告燃气管理等部门,并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意见采取停止供气等措施:(-)餐饮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未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装置的;(二)用气场所涉嫌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三)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其他安全用 气条件的;用户拒绝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
10、(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做好记 录,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检查时间。第四十八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定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 止实施以下行为:(-)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二)爆破、动用明火、取土等作业;(三)种植深根植物;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 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保护范围内的作业】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1、(-)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或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 保护协议,并按照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三)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 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当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城建档 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工 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的,管道燃气 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答复并协同做好燃气 设施保护。第五十条【巡查与抢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
12、施巡查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值班的抢险 。发生燃气事 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组织抢险抢修。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 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第五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销售】 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后,方可投放市场。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禁止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第五十二条【燃烧器具售后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 销售单位应当公示燃气器具售后服务站点和安装维修人员。售后 服务站点应当取得安装维修资质,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
13、标准,建 立用户档案,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并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 送相关报表。第七章燃气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部门检查】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发 展改革、气象、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消防救 援、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 法协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应急管理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发现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 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当责令
14、相关单位 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相关人员,并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该 设施;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四条【隐患设施扣押查封】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设施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 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可以予 以扣押或者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 、信箱或者电子 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
15、质量的举报和投 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第五十六条【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 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并对 演练进行评估,确保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有效实施。第五十七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燃气火灾爆炸等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燃气 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 照应急预案米取应对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
16、第五十八条【行政处分原那么】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无证经营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 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 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应急保障、事故预防及燃气燃烧器 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
17、用本条例。第三条【立法原那么】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开展、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那么。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 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 部门承当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工程的施工 安全、工程质量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
18、和燃气设施、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燃烧器具等的产品质量监督。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超范围经营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下设的供应站点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消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六十一条【企业不履职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燃气经营许可证。(-)未与用户签订协议
19、,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建 立可追溯的用户燃气设施检查档案;(三)燃气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信息管理要求。第六十二条【违规建设天然气供应站点责任】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天然 并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依法撤除。拒绝停用、撤除,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气储配站、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第六十三条【未实行实名制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
20、定,未实行实名制销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未安装泄漏报警装置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和不能保障泄漏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由 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处理。执法部门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
21、保护范围规定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爆破、动用明火、取土等作业;(二)种植深根植物;(三)排放腐蚀性物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 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 害燃气设施安
22、全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消除隐 患。第六十六条【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擅自移动、覆盖、撤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
23、警示标志的;(三)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的。第六十七条【阻挠执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供气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撤消其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2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道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的;(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的;(三)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未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在二十 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的。第六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方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五条、第四十七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5、事责任:(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包裹管道燃气 设施的;(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四)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其他安全用 气条件的;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危及用气 安全的行为的,依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条【燃烧器具售后服务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 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公示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站点和安装维修人员;(二)售后服务站点未取得安装维修资质或安装维修人员未经考核合格;
26、(三)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建立用户档 案,及未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的。第七十一条【公职人员责任】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有关许可条件给予许可的;(二)对燃气经营活动、企业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不履 行监督检查职能的;(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或者举报,不在规定时间 内处理的;(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27、、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九章附那么第七十二条【用语定义】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是:(-)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经营性餐饮企业或单位,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机关单位等的食堂,以及使用燃 气作为燃料用于烹煮、供热、供暖等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场所。(二)燃气场站,是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人工煤气储酉已站、 天然气门站、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等。(三)燃气供应站点,是指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气源型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的企业,以及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第七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06年H月1日起施行。
28、2019年7月25日(十三届第十六号公告)修正,2022年X 月X日修订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必要性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6年。这期间,原条例在保 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企业经营、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 业开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主席令第88 号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主 席令第36号发布、2018年主席令第6号修正)和城镇燃
29、气管理 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3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 正)等法律法规相继公布实施,燃气行业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均有相当不同程度的修订,原条例与现行法 律法规,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且滞后于广西燃气行业开展实 际,难以满足安全工作管理要求。自西气东输二线、中缅线入桂以来,广西的燃气行业开展变化巨大。从原来液化石油气单一气源占据市场主导地位,逐步过 渡到如今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多气源共存,燃气市场从原来 的以城市为主,逐步扩展到乡村。供应方式、使用区域和用气领 域、用气方式等的变化,对燃气经营活动,尤其是燃气销售、供 应保障、设施保护、安全用气等提出了更
30、高的安全和服务要求。 随着用气普及率逐年提高和用气量逐步上升,燃气引发的安全风 险也在逐年加大,更需要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把事故隐患 消灭在萌芽状态。新业态和新的供应方式亟待在新条例中予以明 确监管职责,并为监管和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二、修订过程2018年,我厅将修订条例工作列入厅工作计划,并对原条例 进行了局部条款的修改,经征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和 局部燃气专家意见,形成了条例(修订稿)初稿(以下简称 修订稿初稿)。2019年2月,修订稿初稿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二类工程(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 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根据立法计划安排,2019年7月
31、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16号公告),结合机构改革后相 关部门称谓变动,仅对原条例中的部门名称,统一做了修正。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我厅于2021年成立了条例修 订工作小组,修订工作小组下设综合组、编制组、内审组和调研 组,拟订修订工作方案,相继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2021年12月,我厅结合全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考核工作开展了区内条例修订工作调研,收集了 14个设区市燃气 管理部门、燃气企业燃气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到的意见
32、和 建议进行了整理和吸收采纳。2022年4月,我厅组织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和燃气专家、 法律专业人士等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已修 订的条例进行了适当补充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稿。2022年4月底,我厅致函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19个厅局 等33个单位,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征求意见。 2022年5月上旬,赴南宁、柳州、桂林、来宾等4个城市进行了 立法调研。截至2022年5月18日,共有17个单位反应115条意 见;其中采纳意见80条、局部采纳20条、不采纳15条。9个单 位反应无意见,7个单位逾期未反应意见。根据反应意见和调研情 况,编写组通过查阅大量文件、
33、资料,在认真讨论和充分吸纳各 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修订稿)。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信息化建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信息 化建设,通过信息系统实施对燃气供应、应急保障、重大危险源、 燃气设施等的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实行实名制 销售制度,建立燃气用户电子信息系统。信息化建设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行业监管、服务、协调等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 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故在条例 中进一步细
34、化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燃气场站属于重大危险源。场站视频监控、场站运行安全数 据等信息化建设,为确保我区近15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安 全生产事故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十年来,国内、区内均出现了瓶装气钢瓶用于非法目的的案例,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区内也出现了瓶装气用户在使用过程 中发生爆炸、爆燃事故的案例,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为实现钢瓶“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实行燃气实名制 销售,并建立燃气用户电子信息系统,对确保落实“实名登记、信 息采集、传输比照、落地查人”的安全工作目标,很有必要。(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使用燃气的餐饮等单位应当安
35、装燃气泄漏报警 装置,鼓励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装置,明确了生产 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餐饮等行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由 于餐饮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工业企业 自建燃气供气和用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 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创新和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6、应 当采取措施,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推广科学技术手段,确保生命 财产安全和燃气设施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燃 气管理水平。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七条【燃气开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燃气开展规划和本级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开展规划,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开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开展。需要变更燃气开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 案。第八条【规划衔接、建设及入廊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堂不属于燃气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在实际工作中,燃气管理 部门无法对
37、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进行管理、处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的“三管三必须”原那么,参照外省 市区条例的表述和经验,由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 责的部门进行管理,才能有效落实本规定。考虑到广西各地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展不一,明确了执法部门可以授权或委 托等方式,根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的行 政处分决定,履行行政处分的执行权。鉴于部门职责、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等属于地方政府事权,故只作原那么性规定。(三)农村燃气管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分别从选址、规划、配套建设、投入、管理等方面为乡村 燃气的开展明确了方向,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根
38、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四、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推进燃气下乡, 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住房城乡 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 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二、(九)推进燃 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 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推进乡镇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方案(桂农发20212号)“三(十二)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中“推进燃气下乡”等要求,增加农村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 等内容,赋予了乡镇政府、村
39、委会对燃气管理的职责,为将来乡 村燃气的建设开展和管理提供法规依据。(四)工业企业自建供气和用气设施管理。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工业企 业自建燃气供气和用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管理。随着西气东输二线、中缅线在广西贵港汇合,广西能源结构 发生了重大调整。区内工业企业使用新能源的意愿和需求急剧增 加。工业企业自建的供气和用气设施,一定程度上为工业企业降 低了用能本钱,最终为工业企业降低产品本钱、提高产品综合竞 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促进经济开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燃气 设施基本建设程序不齐全、燃气设施未经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 无法确保或证明投入使用
40、的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等。南宁市的 华南城分布式能源和铝业企业、柳州市的上汽通用五菱、桂林市 的华电分布式能源、玉林市的玉东新区、来宾市的三江口产业园 等多个城市、园区的用气企业,均出现了类似情形。鉴于法律法 规没有明确工业企业自建供气和用气设施安全的监管部门,监管 盲区突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三管三必 须”原那么,参照外省市区条例的表述和经验,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73号)“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发动有关工作|”的职责规定,本条例确定由工业和信息主
41、管部门作为对企业和园 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工业企业 自建的供气和用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五)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管道燃气企业及天然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 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特许经营 协议的内容、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等内容,理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管理程序。我区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多年,在促进社会经济开展、提高生活品质等方面取得一定效果。高生活品质等方面取得一定效果。随着西气东输二线、中缅线在广西贵港汇合,广西能源结构发生了重大调整。为了区内工业
42、企 业使用新能源的意愿和需求,工业企业自建供气和用气设施、甚 至是天然气上游供应企业帮助工业企业建设供气和用气设施等情 形屡见不鲜。由于管道供气属于管道燃气经营的主要内容,且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明确适用于特许经营管理,因此,燃气管理部门 负有法定职责。增加设置特许经营管理章节,一方面是确保用户 的供应安全、使用安全,另一方面既要明确特许经营签约企业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也要关注特许经营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以便特许经营签约企业能通过约定的经营区域、可预测的消费能 力、合理的经营利润来更好地确保安全投入。区内既出现多起侵 害特许经营签约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也出现了过特许经营签约企业不积极投入市
43、政管网、场站等建设,专注于如何溢价兜售地 方人民政府固有的特许经营权等情形,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燃气 管理部门的监管形同虚设,极为尴尬。因此,增设特许经营管理 章节对保护用户、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和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处分,都具有积极的 意义。(六)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分别明确了燃气燃烧器 具的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标准要求、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售后 服务责任,补充了原来缺失的管理内容。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职责的通 知(桂建
44、函2021125号)精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上所标示的适用燃 气种类与产品是否相符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指导各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 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燃气燃烧器具是 否在当地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厅负责指导各级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站 点的资质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区内多起燃气、爆炸事故都发生在用户端。此外,2018 年我区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以来的数据显示,90%左右的中毒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燃气
45、燃烧器具的不规范安装和使 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及其安装、维修等监管的 重要性,堪称事关生死。因此,本条例在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重点对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售后服务站点资质和安装维修人员等 管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以进一步树立和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的执政理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修订概况。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点修订 了与上位法精神、内容不一致的和表述不准确、不适当的条款上;同时参考外省燃气管理条例,借鉴和吸收了其中先进的内容;对于我区燃气管理工作中效果好的实践经验化到条款中。原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条例(修订草案)第二
46、稿共八章七十三条,增加两章、三十一条,删除五条,修改四十二条。(二)进一步明确了安全职责边界,强化了安全管理要求, 统一参照上位法调整了罚那么。条例(修改草案)根据我区燃 气行业现状进一步明确了各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 等各方的安全职责,对安全隐患的检查、报告、处理程序作出明 确规定,并对原条例中低于上位法的罚那么进行了调整。(三)细化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国家对燃气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原条例对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不够清 晰,容易造成管理部门和企业误解,本次修订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办理条件、变更方法等。(四)关于燃气设施建设的问题。城镇燃气管
47、理条例没有不包含燃气设施的施工建设、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生产等内容。在修订过程中,编写组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城镇燃 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原条例中“建设”的表述予以删除。理由, 一是广西14个设区市中,7个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管 理部门,7个城市的市政局、城管局、城管委是燃气管理部门。二 是燃气设施的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等,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法定主 管部门。三是本条例是燃气条例,主管机关是燃气管理部门,燃 气管理部门对燃气设施的施工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履行监 管职责依法无据。因此不宜把燃气设施的施工建设、质量监督和 施工安全生产等内容列入本条例。另一种意见是,燃气设施的施 工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也应该是燃气管理的内容,在自治 区层面属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范围。因此本条例应包 含燃气设施建设的内容。目前,修订稿中列有燃气设施的施工建 设、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生产等内容。自治区相关单位名单(19个)自治区开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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