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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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WD-HT-073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版本)-合同书一CONTRACT DOCUMENT甲方:乙方:日期:合同系列文字均可修改-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 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那么相反,房屋 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 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 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 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 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
2、人赔偿损失。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 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房屋租赁合同 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厕构成无权处分, 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 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 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 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 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 损失。【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别离(即未合同范
3、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形成附合)和不可别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 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别离或者虽可别离 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 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到达不可别离状 态,那么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 烟机等。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 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撤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 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撤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 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
4、,可折价归承租人 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 担现值损失。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 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 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 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 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管房屋租 赁合同是否有效,原那么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 人自行承当。第10页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
5、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 IH ,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实践中,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 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那么,分别对待: (1)属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对于 未形成附合的,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撤除费用、恢 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形附合 的,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即现值。(2 ) 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当装饰装修损失,并由承租人赔偿 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 应
6、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 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 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解读】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有三:(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装饰装修,即善意添附;(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无 效不在此列;(3 )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适用本条的本卷须知:(1)承租人可以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动产租赁合同修物进行撤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2)承租人在撤除 装饰装修物时,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得对房屋造
7、成毁损,否 那么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另有约定的,应依照意思自治原那么从其约定。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 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 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 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 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四)因
8、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 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那么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规定了合同解除时,对于形成附 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那么:第12页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1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 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 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当剩余租赁 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予适 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
9、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3 )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局部的剩余价 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对于出租人不同意 利用的,那么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 度分担。(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 责任原那么,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 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 在的价值。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 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
10、装修费用价值。假设 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第13页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 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解读】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 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书面、口头、 等表现形式, 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 意,但其行为已经说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那么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 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
11、人可在不 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撤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 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 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 将房屋返还并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 的,其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扩建物撤除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撤除第14页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 过程中造成房屋损
12、失的,应承当赔偿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假设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虽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行为构成违约,但出租人的 违约行为更为严重,承租人可以双方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 辩;假设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仅可依据本条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 成的损失;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扩建费 用的承当有约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 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13、;(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 担。【解读】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工程, 一般通过加高、加层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活动, 按照城乡规戈I法的相关规定,扩建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条所规定的过错仅指导致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过错,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假设系单纯出租人的过错所致,那么扩建 费用由出租人承当;(2)假设系单纯承租人的过错所致,那么由承租人第15页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 承当;(3)假设系双方过错所致,那么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 承当;(4)假设双方均无过错,那
14、么按公平原那么,由双方分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费用可做如下处 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假设办理合法扩建手续,那么 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当;假设未办理合法手续,那么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 错程度分别承当。(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假设办理合法 手续,那么出租人仍应负担相应的扩建费用,但可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请 求减少扩建费用的负担;假设未办理合法手续,那么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 约、自己并无受益等为由,主张不承当扩建费用。(3)因双方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的,假设办理合法手续,那么应由出租人承当扩建费用,但 可以适当减少;假设未办理合法手续,那么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
15、当 相应的扩建费用。(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假设 办理合法扩建手续,那么由出租人承当扩建费用,否那么,由双方按照过 错承当分别承当。关于扩建造价费用的计算,最高院主张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 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费用。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 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局部的约 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页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 )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 所有人将
16、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 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 规定。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 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 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催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 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
17、租人同意转租。该6个月期限的性 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 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出租人解 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第”页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 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 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 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
18、装饰装修或者扩建,那么次承租人对诉讼标 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 当得利。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以租金为 对价将租赁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经确定而不能 再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只是其使用、收益的变形形式,无论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 因此而受到损害,故不能因为承租人因转租而获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 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当得
19、利的构成要件。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 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第18页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版本)说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归还债务,应当在合 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
20、购买房屋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 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 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合同范本 | CONTRACT T
21、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 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解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 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转租合同有效 的场合,假设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在转租合同 无效的场合,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偿请求权。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对承租人享有两种权 利,一是对于承租人的追偿权,二是对于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 和转租合同中其应支付的租金相折抵。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 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
22、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形下, 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但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 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 据,从而构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有权向次 承租人主张返还房屋,同时,出租人亦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期 间的占有使用费。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第19页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 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 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3、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解读】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 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本条司 法解释将前述规定中的共同居住扩大为共同经营,包括个体 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对于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 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假设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继受原租赁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该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成为新的承租人。正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认定。认定个人合伙, 首先要依据合伙协议;没有合伙协议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只要 具备合伙条件(共同
24、出资、共同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合伙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也 可认定为个人合伙。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 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 有以下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0页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动产租赁合同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解读】本条系买卖不破租赁及其适用例外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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