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人民政府和道路管理部门作为路段的管理者没有尽到道路管理者职责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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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人民政府和道路管理部门作为路段的管理者,没有尽到道路管理者职责,应当共同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政府和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路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精神,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 和义务。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晾晒农作物,人民政府和 道路管理部门未能全面履行义务,依法及时有效地予以巡查清 理,致使他人因路面农作物发生车辆损失,行为人和公路管理站 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齐某驾驶的豫R6LV13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沿A县广 阳镇袁庄社区南侧道路行驶中,车辆碾压了路面胡某在路面摊铺 的麦秸秆后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车上物品及车辆
2、损坏的道路交通 事故,经A县公安消防大队方公消火任字(2019)第0007号火灾 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能够排除雷击、外来火源引发火灾, 不能排除麦秸秆缠绕排气管起火引发火灾。1.经鉴定,豫R6LV13 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因事故造成的价值损失为77439元,齐某支 出鉴定费用3000元。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A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A县交通运输执法局、A县公路管理局、A 县广阳镇人民政府赔偿齐某损失77439元及鉴定费3000元,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的规 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
3、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构成过错责任应具备4个要件:1.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2.损害事实(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3. 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故意或过失)。本案主要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齐某驾驶豫 R6LV13号车辆沿A县广阳镇袁庄社区南侧道路行驶中,车辆碾压 了路面胡某摊铺的麦秸秆后车辆发生自燃的事故,该事故造成齐 某车辆损失77439元及鉴定费用3000元。胡某违法在村道上摊 放麦秸秆,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当50%的赔偿责任。 关于该路段的管理者问题,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
4、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 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方政办(2012)20 号办公室文件规定了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及时制止在 辖区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 粮、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堆放物料、倾倒垃圾、采 石取土、燃烧物品、堵塞边沟、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其他区 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因该路段较为特殊,该 路段的管理工人金天增工资由A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支付,其认 可对段公路上的打场晒麦的行为进行管理,故A县广阳镇人民政府、A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应当共同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没有 尽到及时发现、纠正、查处,未尽到道路
5、管理者职责,应当共同 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以20%的赔偿责任为宜。齐某作为驾驶者 应该预见强行通过摊放麦秸秆的道路的危险性,其未尽到安全注 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当30%的责任。A县 公路管理局、A县交通运输执法局非事故路段的管理、养护主体, 依法不承当赔偿责任。A县广阳镇人民政府辩称其非责任主体, 不予采信。A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辩称对于该乡级村级道路,A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无相关维修和养护职责,该路段不在管理所的 管理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胡某经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 加诉讼视为对其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胡某应赔偿齐 某财产损失40219. 5元;A县广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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