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人身和财产从属性、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两方面考虑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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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人身和财产 附属性、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两方面考虑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 条件:从外部看,劳动关系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附属性,即劳 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内,并获取劳动报酬;从内部看, 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即劳动者转移劳动力的使用权,获 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获得相 应的对劳动力的支配权。案例一:王某于2019年10月到A公司上班,从事机械键床 工作,A公司为其发放工装,王某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扫 描二维码加入
2、A公司名为乐发(42)的微信群。双方未签订劳动 合同,A公司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仅于2019年10月25 日为王某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2月21日,A公 司为王某开具疫情期间工作证明,明确载明王某系其公司员工。 2020年4月16日,该公司收取王某100元工装押金。2020年5 月1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后不再上班。根据A公司提 交的工资发放记录,其从2019年10月10日开始计时11天,每 天120元为1320元,后10天为计件,合计工资为3614元、11 月份工资为4791元、12月份工资为3455元、2020年1月份1699 元、3月份2606元。4月份工资503
3、4元由A公司员工郭月贵通 过微信转账发放。上述事实,有A公司提交的工作证明、微信聊月27 0,白某找牛某结算工资,牛某的父亲牛丰亭通过微信向 白某支付工资1000元。之后,牛某又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白某 工资1500元。之后,白某向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白某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022 年2月15日,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唐劳人仲案 字2021 172号裁决书。裁决:白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A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河南 森之韵家居材料的法定代表人是牛丰亭,其与A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父子关系。2022年3月9日,A公
4、司的经营场 所由唐河县兴唐街道宛东建材城9号楼1户变更为古城乡魏庄村 南500米。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A公司与白 某之间无事实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白某负担。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一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 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
5、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 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10 - 位业务的组成局部。”本案中,A公司、白某作为劳动法的主体 适格。白某到A公司从事A公司安排的其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接 受A公司的管理,为A公司提供了有价值的劳动,A公司向白某 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 系成立。A公司诉称,A公司与白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河 南森之韵家居材料之间存在劳务关系。A公司注册登记 的住所为唐河县兴唐街道宛东建材城9号楼1户,白某的工作地 点为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星江路与盛居路交叉口北150米,该地点 是河南森之韵家居材料注册登记的住所。因此
6、,A公司 与白某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来确 定。本案中,白某通过招工广告上的 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牛某取得联系,双方对白某的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了 口头协商。白某受伤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某为其垫支了大 局部医疗费,白某的工资也大局部由牛某支付。白某提交的微信 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工作群为“A公司工作群”“盛丰拼板报数群”。 综合以上情形,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述称其与白某之间不存在 用工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
7、5 12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唐河县盛丰 装饰工程与白某之间自2021年9月17日起劳动关系成立。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为本案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与白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A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牛某,而白某是与牛某联系并协商工作岗位及 工资待遇等情况,之后白某加入牛某建立的名称为“盛丰装饰材 料公司工作群”、“盛丰拼板报数群”的微信群,并接受牛某指 派工作,一审中牛某认可其为白某垫付了大局部医疗费和工资,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白某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并由A公司支付 劳动报酬,故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与白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正 确。A公司上诉称牛某系森之韵公司的总经理,
8、并主张白某在森 之韵公司工作,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牛某在与白某协商工作事宜 时明确向白某告知其系代表森之韵公司招聘白某,也未提交证据 证明白某接受森之韵公司的管理,至于工作场所系由用人单位根 据经营需要确定,仅凭工作场所缺乏以证明实际用人单位,且白 某的工作岗位为拼板加工,而木制品及门窗加工也是A公司业务 的重要组成局部,白某的工作岗位不能明确显示系从事森之韵公 司安排的工作,故A公司的该条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2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9、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 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 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天记录、工装照片和工装押金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并由全部卷宗材料相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A公司向一审法 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A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2. A公司不应当支付王某双倍工资17585元;3.本案诉讼费 用由王某
10、承当。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A公司请求确认与王某不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却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相反,王某提交的微 信聊天记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证明能够相互结合,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A公司自认2020年5月1日王某在工 作过程中被砸伤后,才不再到公司上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确立劳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 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
11、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本案中,原、 被告均系劳动法调整的适格主体,王某于2019年10月份到A 公司单位上班,受A公司管理从事机械镇床工作,A公司通过员 工郭月贵为其发放工资,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的诉讼 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庭审中,双方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 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 应当向王某支付2019年n月11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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