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公司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工程的相关事务属于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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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公司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工程的相关事务, 属于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 条件:从外部看,劳动关系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附属性,即劳 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内,并获取劳动报酬;从内部看, 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即劳动者转移劳动力的使用权,获 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获得相 应的对劳动力的支配权。案例:李某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9月30日受A公司 委托,从事A公司建设工程业务的验收、结算工作。2021年3 月1
2、7日,李某申请新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21 年4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15号仲裁 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弘毅建设集团在本仲裁 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60000 元。二、被申请人弘毅建设集团在本仲裁裁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40000元”。另查明,李某系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自来水公 司下岗职工,社保由团风县自来水公司缴纳至2021年6月16 日。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A公司与李某之间 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A公司不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 160000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3、同的双倍工资140000元,共计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当。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 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 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 中A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均表达出双方系委托关系,且李 某仍享受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自来水公司缴纳的社保,诉讼中, 李某经一审法院释明,辩论意见仍坚持按劳动关系处理,要求A 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双倍工资。李某仅依据A公司的委托书请求 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缺乏。故新野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
4、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 决不当,A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双倍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原告弘毅 建设集团无需向被告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本 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李某主张 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否予以支持。劳动关系是 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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