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docx(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 9 9 7年3月2 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 9 9 7年 1月1 3日公布1 9 9 7年5月1 3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护查干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到有效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然保护区条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查干湖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所辖之查干湖自然保护区划定的水域和湖区。查干湖自然保护区水域是指查干湖主体水域及与其相连的辛甸泡
2、、马营泡、新庙泡三个附属水体, 1 3 0米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均属查干湖水域。查干湖自然保护区湖区是指查干湖水域内的岛屿、沼泽和周边5 0 0米以内沿岸。第三条 凡在本条例确定的水域和湖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查干湖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应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 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凡在查干湖水域和湖区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科学研究、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保护查干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湖区自然资源和环 境的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六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
3、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加强对湖区自然环境、水资源、水产资源、林 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七条 湖区总体规划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省政府批准。第八条 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暨查于湖水库管理局根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 负责查干湖的保护、管理与资源开发利用,其主要管理范围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搞好查干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二)监督和指导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水产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本 条例的各项规定。(三)负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湖区总体规划。(四)参与湖区旅游景点
4、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负责监督检查对湖区资源有影响的各项经营活动,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湖区环境和资源的案件。(五)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同查干湖跨界毗邻县共同搞好跨界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防洪和水位调度工作,接受县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水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县以上环 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干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第十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整个水域和湖区的治安管理。第十一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与查干湖水库管 理局共同做好查干湖的资源保护
5、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十二条 除汛期和洪涝灾害外,查干湖水位要控制在海拔1 3 0米。查干湖水质要按国家地面水质量二类标准进行保护和治理。第十三条 禁止向查干湖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弃禽畜尸体和其它有害物质。第十四条 禁止在湖区狩猎。第十五条 禁止在查干湖水域及周边5 0 0米内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厂矿企 业及服务性行业。第十六条 严禁在查干湖禁捕期和禁渔区内的一切捕捞活动。第十七条 在湖区内严禁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它破坏性捕捞作业行为。第十八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上设施和湖区建设项目必须经查干湖管理局同意,并报有关部 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但
6、还没有建成的,要重新复核;对已建成使用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必 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治理,限期达不到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强行关、停、并、转、迁。第十九条 查干湖资源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得出租式转让。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泡)边1 0 0米内取土、挖坑和砍伐林木。第二十一条查干湖水库管理局要有计划地投放鱼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渔区封湖涵养或轮休轮 放。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区进行捕鱼作业。经批准在湖区进行捕鱼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渔具和网目的要求进行捕鱼,随时接 受湖区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向查干湖水库管理局缴纳渔业资源
7、增殖保护费。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湖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保护自然景观和植被,植树种草,美化环境, 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合理开发旅游业。第二十四条 查干湖的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用于查干湖的开发和建设,加快湖区发展速 度。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二十条规定的要立即停建、停挖、停伐、恢复原状,并追究直接责 任者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没收渔具,处以5 0 1 0 0 0元的罚款,对屡犯者,取 消捕鱼作业资格。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没收全部捕鱼设备;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2 0 0 - 1 0 0 0元罚款;进行炸鱼和毒鱼的处以5 0 - 5 0 0 0元的罚款;危害社会治安的,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查干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湖区环境造成破坏,湖区资源受到 损失的要按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 9 9 7年5月1 3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